简介:自1980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始,截至2014年底,湖北省级人大走过了三十五年的立法历程。其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起步探索阶段(1980—1992),该阶段立法总体显示出初创时期的特征,关于地方政权建设立法比较多,法规性决议较多,法规名称多样化,文本结构不统一,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7),立法数量多,速度快,在内容上侧重经济立法,同时开展了立法规划,关注公民对地方立法的参与。三是逐渐规范完善阶段(2008—2014),注意经济、社会、生态等立法的协调,积极行使先行先试立法,加强法规的修改与废止,重视法规的后期保障与实施。
简介:人大主导立法有利于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主导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与人大行使权力的规律不甚相符。人大主导立法需要处理好与党领导立法以及其他主体依法参与立法的关系。在克服部门利益和发挥人大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等立法活动中,如何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与界限,需要慎重研究。不宜将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中发挥作用等同于人大主导立法,这些主体行使职权的边界,需要研究和规范。在立法活动中,人大固然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但“一府两院”等立法参与主体也从不同侧面代表了人民意志,不能将人大设想成民意的唯一代表机关,进而不适当地强调人大主导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