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简介:根据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案件过程中,一旦法庭认定一方侵权,那么侵权一方就必须停止侵权;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通过对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即道德—效益论和卡尔多—希克斯的社会总值效益论的比较研究,对四种主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法经济学的比较和分析,如果侵权(再创)一方比被侵权(原创)一方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总值并足够弥补被侵权人受损的利益部分,法律(或法院)支持这种侵权行为,从而更快速增大社会总值,并更快更大范围地推动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普及和运用。这个新思想新方法为我国未来法院审判再创与原创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提出了一种完全区别于传统审判思维的崭新思路。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导致市场上的一些小企业为了谋利而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利用知名企业的牌子大做文章。为此。本刊特选登一例典型案例,辅之以深刻分析,以期引起广大畜牧业品牌企业的关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品牌。
简介:案例简述:某市一家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行业内长期处于技术领先地位,技术先进性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相当的社会知名度.为此针对企业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A公司采取了大量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该企业与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都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A公司的员工担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约定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相同领域的工作。2004年七月.原A公司销售骨干M.生产骨干N.技术骨干P相继离职,离职不久三人共同组建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利用原A公司供货渠道采办生产所需半成品.原材料.生产.销售与A公司技术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产品.争夺A公司的下游客户.全方位与A公司展开竞争。在短短几个月内.B公司挤占A公司部分市场份额.造成A公司经济效益全面下滑。A公司与B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只得将B公司及M、N、P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简介: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天津一品公司老板杜国营在经销“英姿带”时大赚一笔,然后又生产和“英姿带”类似的产品“背背佳”,并后来者居上。这算不算是一份免费的或很便宜的午餐呢?这起全国最大的民营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专利侵权案已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新乡“英姿带”诉天津“背背佳”专利侵权案在全国已引起强烈反响,全国许多媒体争相刊载,案情虽然简单,然而事情的进展却很缓慢。1997年,英姿实业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1400万元经济损失,历时两年,1999年6月29日才开庭审理,至今,法院的判决书迟迟难以下达,面对日益被破坏的市场,想到公司
简介:是否应对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现实中确实存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从而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以表彰在先使用者付出的劳动,就有设立商标先用权的必要,因此,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如果将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商标,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建议第三次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应确立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