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审判台前,被告满身血污,一脸愁苦,原告手提皮鞭情绪激扬。“主啊!你告诉人们要爱你的邻舍还要爱你的仇敌,他却从来不爱我。我不遗余力地向他解释你的教义,督促他身体力行,谁知他任凭我耳提面命再三训诫,总是愚顽不化,把你的话当耳旁风。“你说:有人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这么简单的事我跟他讲过多次,别说在我要他里衣时把外衣也一并送过来,就连那脏兮兮的内衣也死抱住不放,一点也不顾邻里间的友情与和气。“你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可他,我不过在他右脸上轻轻拍了拍他不但不把左脸也转过来,而且朝我吐唾沫,还趁我不注意踢我两脚。你说这种不讲情面、不遵你教诲且愚顽不化的人我该不该替你教训教
简介:此案看来很简单……一个秋天的晚上,六十二岁的放债者,在家里被一个二十八岁的年轻人敲扁了脑壳致死。凶手偷了一只银箱逃掉了。银箱里有二十二张债据。凶手从中偷走五张后,把银箱丢在附近的池塘里。被谋杀的放债者住在东京西郊一幢房子里,当时那里几乎一半是农田。
简介:甲、乙、丙3人合伙开了个商店,由主管部门A服务公司帮助领了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及地理位置不佳,导致亏损,欠B单位3万元。后甲决定退出合伙,乙、丙也同意,B向他们3人要款,商店无余资,甲与B商议由甲先偿还2万元,B以后不得再向甲要款,乙、丙也同意。甲退伙后,乙、丙两人经营,仍亏损,遂歇业,尚欠B单位1万元难以偿还。B于是告到法院,要甲、乙、丙3人及A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1万元以及适当的利息。针对此案,双方的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甲与B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换句话说,甲是否应列为被告?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列为被告,理由是:①甲在退出合伙时。得到乙、丙两人的同意,且在财产及
简介:1991年初,徐某购得万山牌面包车一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照,从事客运经营。一年后,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车辆故障严重,需经常维修,又将该车转让给杨某。在两次转让过程中,均钱物两讫,但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3月,杨某聘请季晓东驾驶该车辆。同月31日21时许,季晓东驾车从通州市二爻乡返回唐洪乡造中,车辆灯光发生故障,全部熄灭。季晓东没有停车修理,侥幸尾随前方车辆继续行驶,当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掘公路唐洪乡银杏村路段时,在与对方向车辆交会后,因无灯光看不请前方情况,突然发现前方一团黑影便采取紧急刹车,又因制动欠灵,车辆前部撞击同方向骑三轮车的张云
简介:前几日,一个建筑商朋友到律师事务所,请我给他出主意。五年前,他垫款三百多万元给某市某基层法院修建办公楼,这些年陆陆续续只收回了百八十万,到现在,上一届法院院长已经换届高升。新院长来了忙于搞其他基建,他的欠款回收愈加艰难。前段时间聘请律师准备提起诉讼,好不容易准备好了诉讼资料,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拿到欠他钱的法院要求立案。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说先缴纳诉讼费再说,诉讼费大约七八万。我的朋友想不通:“我本来是要钱的,凭什么钱没要到,反而要先拿一笔给债务人?又不是别人欠我的钱,是你法院欠我钱,况且这几年因为这个工程款拖欠都快破产了,哪还有钱?”
简介:当真正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才能让人体会到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公平与正义,而法律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在当国家公诉人期间,曾遇到过一件真假被告人的案子.我历尽艰辛,最终甄别了案情,使罪犯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
简介:诉讼的提出者都是GSM标准的主要厂商,因此也可以看作是2G时代的主导厂商试图向3G时代延伸自身优势的一次“进攻”。有人曾说:“高通的律师比工程师还要多。”虽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但毫无疑问高通拥有行业内最专业和强大的律师队伍。现在,高通精干的律师们必须抖擞精神,因为他们正面临一场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困难的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