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康德的法权哲学思路是和他的三个《批判》所述一致的,“科学知识”要发现“自然(关系)”中的“必然性”,而“法权学”则是要在“人”的“关系”中发现“必然性”,也就是关于“法权”的“先天综合”何以可能的问题。“法权”问题又和《实践理性批判》里所论述的“自由”密切相关。“自由”的“限制”“关系”就《实践理性批判》所涉及的“道德”来说,“根据”在于一个“形式”的“应该”,而就现实的“国家一法律”来说,则是“自由者”之间的“法权”关系。“法权”“本体的所有”既“悬搁”又“范导”“现象的所有”。“自由者”在“人格一格位”“平等”基础上“限制”着各自的自由,由此而形成的“共同体”乃是“自由的共在”。
简介:长久以来,学术界都认为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是关于万民法或者今人所谓的国际法的。这种观察并不充分,这部著作的标题可为佐证:"Dejurebelliacpacislibritres,inquibusjusnaturaeetgentium,itemjurispublicipraecipuaexplicantur",直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三卷本,其中阐明了自然法权、万民法权、尤其是公法"。可以看到,这部著作不仅仅关乎那种被今人不确切地称为国际法的东西,而且也关乎公法,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国家宪法,除此之外,它还关乎自然法与万民法。关于这一点,格劳秀斯在本书的长篇"导言"部分曾经予以阐述。拙文将以"导读"的形式,深入研究格劳秀斯这篇"导言",并尝试探讨以下若干问题: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真的是一部"国际法"著作吗?如果是,那么,在何种程度与何种范围呢?另外,格劳秀斯在这部巨著中所教导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精义何在?
简介:弗里德里希·谢林是德国古典法哲学发展史中的一位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思想家。他在《先验唯心论体系》中发展了费希特以来有关相互承认的看法,不是将相互承认视为是一种个体性的机制,也就是说,不是将相互承认建立在自我和他者的关系基础上,而是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看待相互承认的可能性,从而将历史引入到了对于自由的论证之中,从而导致了德国古典哲学发展史上的自由观的一次重要转变,使历史开始成为自由的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为新的法权演绎,也为历史法学派的诞生提供了哲学的基础。这就是权利在历史过程中获得先验的根据,法律制度因此获得了客观历史的基础。然而,在《先验唯心论体系》的末尾,这一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自由观却被他有关审美自由的论证所削弱。自由被视为出自天才艺术家之手的创造,法律制度也就成为了天才立法者的个人创造的产物。由此,在谢林的整个法权演绎的过程中就存在内在矛盾,也造成了他在主张废除国家和强调绝对的伦理国家之间的立场摇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