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①而房屋租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切入点和重要环节,它对于促进我国房改进程以及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只就我国房屋租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略作阐述。一、再认识“出租人”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之一,可以视为有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的买卖关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将其定义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该定义对出租人做了限定,恰如许多教科书中的解释,即“
简介:<正>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