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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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践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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