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
简介:<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正如部分共犯会中途加入那样(承继的共犯),也存在部分共犯中途退出的情形,此即为共犯关系的脱离0(I)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自共犯关系成立直至犯罪最终完成,尽管部分共犯已退出该共犯关系,但其他共犯仍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在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也可以是未遂,下同)的情形。根据共犯类型,共犯关系的脱离可分为共同正犯的脱离与教唆犯的脱离、帮助犯的脱离;根据具体脱离时点,又可分为着手实行之前的脱离、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的脱离以及既遂之后的脱离。研究共犯脱离,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明确共犯脱离理论的意义,界定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间的关系;其二,明确共犯脱离的法律效果,解决脱离者对
简介: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切断说”因符合现行以因果共犯论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构架,占据着处理该问题的通说地位。但是该说也暴露出了脱离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因此围绕因果性的切断进行“规范地”软化处理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有力观点。但是该处理方法也暴露自身标准不明确的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望采取这样的理论结构,即基于先前行为作为义务理论,认定脱离者脱离前行为对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用绝对实行原先基于因果关系切断说所要求的“避免结果发生方能排除因果性影响”这一条件。这使得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对是否避免结果发生进行了更具有理论整合性的处理,而不仅仅只是从因果关系的有无层面进行自然性的考察。
简介: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部分共犯在犯罪完成之前退出共犯关系,但剩余共犯继续完成了原定犯罪的情形。若成立共犯脱离,退出者则不对退出之后由其他共犯所实现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就退出之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属于不同理论层面的问题,必须明确区分二者。共谋射程理论可以为共犯脱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是否成立共犯脱离,取决于剩余共犯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初的共谋的射程之内的行为。
简介:因果关系切断说认为,共犯关系的消解的唯一判断标准是,是否消解了自己先前的参与所给予的因果性影响。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结果避免措施之际,不是考虑着手实行之前还是着手实行之后这种形式性区别,而应关注共谋的内容是否已经被部分现实化,并由此形成了容易以此为前提继续实施犯罪的状况。不过,即便没有消解因果关系,倘若共谋者通过一定努力,消除了自己的参与行为的重要性,或者消除了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共同性,该共谋者就从共同正犯降格至帮助犯。另外,被其他共犯单方面地排除在共犯关系之外,这不过是意味着排除了自此之后的心理的、物理的因果性,但并不意味着切断了先前的参与所具有的因果性影响。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为了对犯罪背后的首要分子或没有分担实行行为者科处正犯责任而诞生的理论。但是,实务中存在脱离共谋关系的情况。日本下级审与韩国大法院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来限制共谋共同正犯引起的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1950年以来,日本下级审一直认定"共谋的脱离"。判例的"共谋关系脱离论"被大塚仁发展为"共犯关系脱离论"。共犯关系脱离论是指,其他共犯完成犯罪时,对自愿中止犯罪并脱离共犯的人也科处全体犯罪的责任的做法太苛刻,因而扩大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理论。1972年以来,韩国大法院受到日本下级审判决的影响而肯定"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并且,利用其概念限制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大法院认为,加入犯罪共谋后但在着手实行共谋犯罪前脱离共谋关系时,该人不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日本的最高裁判所还没有认可共谋关系脱离的案例,只有部分下级审的判例认可"共谋关系脱离",但是,日本下级审没有对只离开现场的情况肯定共谋脱离,要求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