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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 标签: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破产处置 双重价值
  • 简介:本文对二战结束后的日本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作以详细的介绍,指出金融机构破产中出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点,存款保险制度与公司破产重整(日本称"民事再生","公司更生")制度如何衔接等做了详细的阐述,本文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实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日本 金融机构破产 破产处置 存款保险制度
  • 简介:本文对北京市检察系统近十年来刑事案件司法处置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与分析,客观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比例均增长的现实,并紧扣司法现状,分析了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及凸显出的问题,进而从理念层面、规范层面、操作层面三方面给出解决对策与建议,以规范司法行为,防止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圈不当扩大。

  • 标签: 轻微犯罪 犯罪圈 非犯罪化 轻缓化
  • 简介: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巨大,除了少数创立邪教的组织者是别有用心外,大部分成员实质上是受害者,他们在邪教组织者的蛊惑和控制下越出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家庭作为个体最基本的生活环境,在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从家庭结构、关系、功能的角度,分析正常的社会人成为潜在信众,继而被邪化为邪教成员的过程和原因,挖掘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邪教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通过切断途径、对症下药,探讨使正常社会人不堕入邪教的深渊,使邪教成员回归正常生活的对策和方法。

  • 标签: 邪教 家庭结构 家庭关系 家庭功能
  • 简介:在我国政府打击取缔的高压态势下,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顽固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城市与乡村相结合、境内与境外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是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式与趋势。必须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汇总研判分析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坚决依法取缔和摧毁邪教组织体系及地下活动网络;深入开展侦察控制工作;加强反邪教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标签: 反邪教 违法犯罪 趋势 处置对策
  • 简介:信访制度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律性。信访权利属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混合体。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和社会稳定的繁重任务,而信访制度设计缺陷、信访功能错位变异,司法公正缺失,整个社会法制意识淡薄、政府执政责任不担是权利救济型信访案件泉涌如潮的制度性根源。为此,有必要统一信访法制,制定统一的信访法,构建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各级信访法院,改革司法制度,调整权利设置,加强法治宣传,建树法律秩序灵魂。

  • 标签: 信访制度 权利救济型 成因 对策
  • 简介: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主体(或参与主体中比例较高)为外国人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将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维权型、政治背景型和突发事件型等三种类型。外国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国际影响和国际关系。每个国家对境内的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所选择的处置模式,都源于这个国家的政府对该类事件的认识和态度。因此,我们在处置外国人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遵守国际法,并照顾国际关系和国际影响,应对外国人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处置程序,并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相关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 标签: 外国人 群体性事件 外国人群体性事件
  • 简介: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研究中,贴近实战、定位于现场公安指挥员指挥程序的研究尚不多见。基于处置指挥程序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践和理论中极其重大的应用价值,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处置指挥程序包括信息搜集研判与处置指令生成。

  • 标签: 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 指挥程序
  • 简介:由票据所体现的作为实物形态的票据,与表彰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紧密结合不相分离的特性所决定,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在其合法取得该票据的同时取得了该票据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亦即,票据权利始终伴随票据之转让而转移。这样,票据转让便成了票据制度的核心,而票据转让方式问题,便成了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问题之一。一、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与票据法上

  • 标签: 票据 转让方式 票据权利 票据法 单纯交付
  • 简介: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陈协心认为:公证具有'准司法'的法律地位,这是任何其他社会中介所不具有的。它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个方面的职能。但目前在办理经济公证时均采用格式化的公证词,给公众留下公证只是一种形式的印象,没有内涵,像走过场。其实,公证员做的工作很多,从当事人

  • 标签: 公证方式 公证制度 法律地位 公证员 公证质量管理 公证员责任追究制度
  • 简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典范。边区特有的战时环境、乡土环境、边区社会转型和边区司法改革等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联系群众、为了群众,其普适的价值是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化解边区在战时的各种社会矛盾,稳定边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正确认识与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继承其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对其形式的简单继承。

  • 标签: 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实事求是
  • 简介:浅议BOT投资方式●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徐兆基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吸引境外及民间资金将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因此BOT方式将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进...

  • 标签: 投资方式 BOT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 民营企业 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
  • 简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革命”方式推进社会发展意识形态的终结;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对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转型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为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解释等方法的作用。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律方法
  • 简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向“控辨式”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出现了阻碍改革进程,影响和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势必将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③。一合议庭职权定位不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议庭的职权存在二种极端:一是片面强调合议庭职权,抛开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律文书的修改,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将强化合议庭职责理解为合议庭独立审判;二是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辅之以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内部规定,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我们认为,强化合议庭职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理

  • 标签: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 合议庭 问题探析 庭审法官 “瓶颈”
  • 简介:<正>一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绝不是审判操作程序的简单改变,它涉及到司法价值取向、法官角色转变、民众社会

  • 标签: 对抗制 刑事庭审方式 新刑诉法 法官 职权主义 人民法院
  • 简介:<正>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 标签: 补充侦查 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批准逮捕 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 简介:<正>丧失继承权是因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事由而被取消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事由(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要产生行为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就是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本文拟就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进行探讨。纵观各国的民事立法,有关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分为两类:1、当然丧失继承权。这是指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丧失继承权。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

  • 标签: 违法犯罪行为 利害关系人 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继承权
  • 简介: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是在《民诉法》颁行,在修订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改革的对象是《民诉法(试行)》和旧《刑诉法》所确立和形成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并确立控辩式审判方式。而今,前期的改革内容和目的业已得到立法认可,基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确定性、强行性,此前处于争议、存疑、研讨、探索地位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得到立法认可后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通常所指审判方式改革的性质不仅仅是改革,它已上升到贯彻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因此笔者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不抛开现行诉讼法的前提下,改革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同客观形势不相适应陈旧观念和习惯作法。二是对法律尚无规定的,可依法律原则、精神及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三是现行法中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发展潮流的内容进行修正,并以合法的形式去突破、去创新。

  • 标签: 中国 审判方式 诉讼法 庭审功能 合议庭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