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实证角度出发,以"生效判决曾被判死刑(含死缓)而再审后改判无罪"为标准筛选出19起死刑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对样本案例中暴露出的被告人供述虚假、鉴定活动非法、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关键物证缺失、辨认出现误认、审讯录像存在造假等证据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死刑冤假错案证据问题之成因在于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供述的虚假性、盲目轻信及制度缺陷导致鉴定乱象丛生、暴力取证及立法瑕疵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据搜集不充分导致关键物证缺失、程序违法及瑕疵导致辨认出现误认、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审讯录像未规范化使用。应规范口供取证程序,完善鉴定体制设计,健全证人出庭相关立法规定,增强辨认过程的程序性,修正侦检部门协作机制瑕疵,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构建死刑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简介:面对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挟制之下的有限空间,刑事证据规则的地方生产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我国刑事证据法制化运动中的特殊景象。作为对刑事证据立法社会需求的地方性回应,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在客观上具有"释疑解惑""拾缺补漏""检验试错"的功能,有益于刑事证据法的信受奉行和制度创新。然而,地方表达的内在局限与外部制约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刻意"创新"、过度"地方化"、僭越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宏观上搭建地方规则与刑事证据立法良性互动的空间和渠道,并在清理现有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地方表达疏导机制,力求实现地方司法机关适时"造法",造出"良法",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简介:新近的错罪和超期羁押,引发了学界对审前羁押功能的反思。通过文献梳理发现,中外审前羁押理论和立法比较的成果丰厚,但对司法现状掌握不多。以A市1205份刑事判决书及3063份证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审前羁押率高、羁押期限较长,不必要羁押普遍存在,应当大力推行审前释放。理由为:第一,在嫌疑人到案初期公安机关已查实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押代罚不合理;第二,公诉和审判阶段以程序性证据收集为主,保障诉讼观念须反思;第三,各阶段羁押期限普遍延长且证据收集存在后尾,诉讼效率低下。研究表明,我国的审前羁押处于世界中等水平,取保候审后逃跑、犯新罪等妨碍诉讼案例不常见。鉴于审前释放风险较小,践行无罪推定可缓解立法与司法、精确定罪与预防错案的双重困境。
简介:本文利用2008--2012年国有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将高管腐败根据监管部分发现的可能性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1)对于显性腐败,在中央国有企业中高薪可以抑制显性腐败,在地方国有企业中高薪不可以抑制显性腐败;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弱化了高薪对显性腐败的抑制作用在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并且处在高市场化地区的地方国有企业,高薪表现出抑制显性腐败的功效。(2)对于隐性腐败,高薪不能够抑制隐性腐败,并且高管薪酬与隐性腐败具有正相关关系,支持了管理层控制论;进一步研究发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和管理层权力的降低,高薪表现出了抑制隐性腐败的功效。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政府解决腐败问题不能盲目照搬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应注重加强建设激励和监督并重的治腐机制。
简介:本文从政府层级、制度环境与投资机会的角度出发,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投资机会集、制度环境变量提取了主成分,以2005~200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政府层级、制度环境对投资机会的影响。研究发现:制度环境对政府控制公司和非政府控制公司的投资机会影响不同,对政府控制公司影响显著;且不同层级的政府控制企业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政府是否控制会对企业投资机会产生影响:省政府是否控制在1%的水平下对企业的投资机会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市政府是否控制在5%的水平下对企业的投资机会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中央政府和县政府是否控制对企业的投资机会影响并不显著;政府控制企业会比非政府控制企业获得更高的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