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简介: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部分,法官量刑一直处于封闭状态,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且很难预测量刑结果,更难以对量刑的过程进行监督。强调量刑公开,是要通过公开的量刑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把量刑纳入到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中,改革人民法院封闭的传统量刑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建立被告人方量刑答辩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使量刑程序成为法官、追诉方、被告人方和被害人四方都参与的过程,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程序正义。
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通过《量刑指导规则》,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数学量刑规则》。虽然仍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刑罚的量化是一种错误的、与刑罚本质相背离的做法,也拒绝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的精确化。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在今天的中国,量刑的精确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究其原因,随着法治进程的愈加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们必须把关乎自由和公正的决定权更多的交之于客观理性的量刑,而不能完全交之于法官主观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量刑的精确化是法治文明进程的重要一步,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问题将会给刑罚理论带来新的生命力,而建立一个数量化的量刑参考体系则是量刑精确化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步骤。
简介:<正>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于为图财先杀人,事后谋财的,认为可以定为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杀人的,主张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予以并罚。这些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为劫取财物,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何定罪?意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