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罪和量刑是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不分,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严重,法官往往先入为主,量刑受定罪影响,致使被告人的轻罪辩护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在量刑标准上量刑幅度也存在过大的问题,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都是与我们的量刑目的背道而驰的。对量刑制度进行改革首先要完善量刑的程序,使定罪量刑程序有区别的分开,同时增加对量刑的救济程序和对量刑的检察建议,其次要细化量刑幅度,明确量刑标准。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