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等学校纪律处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其种类和适用范围两方面。就前者而言,高等学校不必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则,有权设定法定种类之外的处分形式,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就后者而言,高等学校在决定哪些行为应当适用纪律处分时,其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以纪律处分权存在的目的作为判断的基准,保证适用纪律处分的学生行为与高等学校行使纪律处分权的目的之间具有正当合理的关联。
简介:现代社会的公共性理念以及实现机制可以区分为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两种不同类型。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具有鲜明的国家公共性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逐渐介入教育领域,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教育的做法开始兴起,使得原有的国家公共性理念被打破,形成了高等学校公共性的分裂局面。本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重构既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政府全面负责的国家公共性,也不能完全借由"私益的总合是公益"的市场化机制来实现,而是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不完善的机制之外寻求新的实现机制。
简介:把中小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归结为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司法的介入和调节。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有其道德的和经济的合理性,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承担着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学校的这一义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由于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司法基于对受害人特别保护的目的也对学校提出了较重的注意和保护要求,这些变化在促进了学校安全环境建设的同时也使学校的办学负担大大加重。因此在确立学校对其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考虑学校处理危险情形的能力,必须重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已有一定的标准和边界,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在具体问题中如何认定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则比较混乱,标准不统一。其中因学校教育和管理方法引起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是中小学校中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本文最后提出了处理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学生损害问题的几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