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赋予公证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通过公证程序得以解决并获得执行,在诉讼案件繁多和经济交往急剧上升的当今社会,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公证程序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有着严格的答辩、质证等环节最大化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没有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救济方式,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可能会以获得较低程度的公正性为代价,再加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证债权文书范围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增的问书类型,且已经列举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问书的类型仍然存在争议,如担保合同等。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数量庞大,范围也呈扩大趋势,法院对公证债权问书的审查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保证纠纷多元化解决,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避免通过规避诉讼获得有利于己的结果而损害他人权利,损害国家利益进而,在审查时应考虑到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要明确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形式。
简介:<正>执行难、难执行,是近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法制不够完善,即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本文以此为题,就执行的法律特征、工作现状、立法缺陷及其设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者指的哪些行政机关,怎样行使执行权?有待《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作出规定。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按已生效的法律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为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同时也为将来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奠定了法律的基础。由于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侧重于认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为民事诉讼程序,而忽略了与实体法的融合、衔接,加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也疏于实体法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致使诸多实体法的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难以体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应该作出修改和矫正,立即向《物权法》靠拢和《物权法》、融合和衔接,以保证执行工作的正确顺利开展。
简介:摘要:近年以来随着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法院执行部门处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比重也越来越高,社会民众和政府机构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颇为重视,因此在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以及地方法院的落实下从管理、执行、监察等多个维度实践落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1988年修改宪法,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房屋商品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进程不断加快,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以房地产为合作条件、交易对象或者融资担保的经济活动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繁多。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房地产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极为常见。房地产不仅是价值大的财产,而且是公民蛀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上,除了执行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以外,通常还存在着第三人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顺权请求权以及执行债务人亲属的利益。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不可避免会牵涉到不同主体的权益。这些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往往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面对相互交织的各种权益,应当依据何种基本理念。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做出合理安排?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务应当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对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主要从房地产执行中的查封、拍卖及拍卖款项分配三个重要环节,阐述如何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权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相关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意见.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应缴税款到期后纳税人尚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从而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制定和确立,为税务机关实行更为有效的税务管理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常常会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