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并行的强制执行方式在立法上得以延续,但是围绕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新法的颁布实施而停止。为充分发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当前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按照“裁执分离”要求,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
简介: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具有司法审查权能、执行命令权能、执行保全权能、执行措施实施权能、执行裁判权能和执行统一管理权能。'执行难'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对抗干扰、滥用权力的肆意干涉、被执行个体的公然对抗、强制执行立法严重滞后、资产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执行依据错误。'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90%以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都从法院分离出去,已经与法院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务艰巨,因执行个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远比审判庭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配置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坚持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精干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强化审执分离方面,建议严格划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施权范围、重新划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责、完善执行实体裁判权的实施模式、加速制定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强制执行权之陈旧观念。
简介: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我国立法时为与对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相区别,而将其命名为探望权。探视权制度起源于...
简介:目的通过案件分析了解崇明县卫生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为今后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方法采用《上海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定》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分类,对上海市崇明县20002003年152起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分析强制执行原因。结果2000~2003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1380起,自觉履行案件为1228起,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2起,申请强制执行率为11.01%,其中强制执行后履行131起.强制执行履行率为86.18%,因当事人去向不明和经济困难而终止执行的有21起,终止执行为13.82%。结论按照案由和行业分类,采用统计学处理分析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是有效和必要的,为进一步探索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