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分权而治、协同诉讼”:以促进主体间对话、沟通为内容之诉讼构造的理论构建二、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作为形成裁判资料基础的对话机制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式的对话: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民事诉讼构造,是指以一定的诉讼目的为根据,以诉讼权限配置为基本要素,所形成的法院、当事人三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从根本上讲,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诉讼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上述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定义,存在两组权限配置关系:一是法院与当事人的
简介:应当对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一、从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看二者的差异性1.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2.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及其特征二、中国公司立法之总体设计存在的缺陷1.新中国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诞生背景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规定的不足3.从外资企业法角度看公司法的改革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计缺陷三、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1.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2.股份公司之法人代表制度的设计缺陷3.股份公司之人事连锁制度四、公司民主与监事会改革五、对关联公司约束的及克服六、大众化公司的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制度七、结语与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将现有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并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中
简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的全新的诉讼形态。从二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先后位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关系为必要条件。从二请求之间的条件关系看,先位请求的起诉行为是当事人独立的诉讼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后位请求的起诉行为附有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先位请求胜诉判决确定,该诉讼行为丧失效力,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溯及消灭。从二请求之间的审判关系看,无论先位请求是否有理由,法院均应当对先后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从二请求之间的上诉关系看,应当适用拟制上诉,当事人仅对其中一请求上诉时,应拟制当事人对另一请求也提起上诉。
简介: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外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主流模式,它是一个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通过类似法庭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处理涉嫌垄断案件的活动。反垄断准司法制度在制度发轫的理论逻辑、制度产生的外在需求以及制度发展的内在禀赋三个方面体现了它是一种将行政和司法两大要素之特质完美融合的统一体。在对国外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笔者发现,委员会制的机关模式、类法庭式的审理方式和准司法化的裁决性质是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在运行机制中的共通之处。对我国而言,把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一个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要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简介:在多层砖房中设置砼构造柱,其显著的效果是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增大结构的延性,提高墙体的抗剪承载力。如何发挥墙内设置砼构造柱的受压作用,使多层砖墙仍采用240mm厚砖墙建造,显然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课题。国内外关于设置砼构造柱砌体结构的受压承载力虽有多种计算方法,但它们大多将砼柱和砌体视为弹性体按变形一致的原则计算,计算结果差异较大,本文在有限元非线性分析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强度提高系数和采用共同工作系数的计算方法,并为试验结果所证实,这两种计算方法可供设计使用。一、理论分析例如某房屋中的承重墙,竖向设置问题距多S的构造柱,楼盖处设置砼圈梁,在荷载q的作用下,由于砼柱、砌体的刚度不同和内力重分布的结果
简介: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