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建设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实质上使生产力发展重心从“物”转变为“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生产力问题.当公有制作为生产方式的标志地位消失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适应时代条件变化的新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地位,则成为需要直面的新难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历史发展中地位和作用并非一成不变.生产资料公有制无论对于生产力还是对于生产关系,都不如劳动者创新积极性重要.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社会主义者看中,就是国其自由竞争机制对创新劳动的持续激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依仗公有制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传统做法,改由激励劳动推动生产力发展;公有制财富通过作用于劳动力生产转而推动物质生产;公有制经济有望适应市场竞争,而其率先践行共享理念,将使自身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先行一步,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推行知识产权共享机制,人类未来将实现精神产品共享.
简介:随着城镇住宅商品化迅猛发展,为适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需要,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以第379号令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六章中以14个法律条文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又根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然而,物业管理之制度建设毕竟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过程中,屡屡发生纠纷,诉讼大量出现。在有关诉讼中,作为自然人的业主和作为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的诉讼当事人,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简介:(一)平等,是个使用非常广泛的概念,在经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和宗教这些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论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性这个问题时,平等,应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选择的平等,包括了权利义务产生的平等、变更或消灭权刘义务的平等。如果进一步深究,则应当是主体间意志的平等,即主体应具备充分表达其意思的自由,不论这意思是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或不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是建立这种法律关系或是建立那种法律关系,主体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选择的意志应是其法律地位平等的最重要的象征。还有一个与平等相关联的概念,被称为对等。这也是~个经常被使用的概念。对等在外延上比平等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