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