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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衷心感谢张礼洪教授为我提供这次讲学机会。张教授是意大利法学界的中国使者。我们视他为我们的同事,并对他始终怀着高度的敬意。因此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他的邀请,向大家谈谈民法,也就是一种欧洲已经实验过、但在今日已暴露危机和衰弱征兆的立法形式。我希望我对于欧洲经验的叙述能够有益于中国民的编纂者。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欧洲经验 立法形式 法学界 意大利 编纂者
  • 简介:本文以后现代哲学家德裹达的解构理论为民法哲学分析工具,尝试对近代民法范本《法国》和《德国民》及其罗马法精神追行解构,试图破解民法法系的逻格斯中心主义。同时,对中国民法典化存在着“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逻格斯中心主义提出委婉的批评,并提出自己设想的中国后现代民法的构思和要点。

  • 标签: 民法典 解构 物文主义 人文主义
  • 简介:<正>目次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二、民法体系的模式三、民法体系的结构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民法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它不同于当前各个法律的汇编,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它是体系化的产物,它是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在一起的形式,体系是它的生命。我们要制定民法说到底就是要实现它的体系化。体系化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制定民法而不是制定单行

  • 标签: 民法典体系研究 民法体系 独立成编 侵权行为法 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 简介:6月25日,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中国民编纂的若干重大问题”再次引发张文显、王利明、崔建远、王轶等法学家热议。我国目前是有民法而无民法,为什么要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整合为一部民法呢?这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而是民法精神气质的贯通。民法作为法治形式主义的范本,

  • 标签: 精神气质 民法典 法学创新 法典编纂 形式主义 法学家
  • 简介: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法文化的逐渐生成孕育了对民法的强烈需求。民法为市民社会抵抗公权力不当侵入提供有力的武器。中国民当在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前提下。虑及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在私主体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为中国民遴选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在民法的总则编确认私主体权利本位性的私法自治原则,这是在民法中实现自由价值的逻辑必然。以私主体权利本位兼顾社会的价值取向构设中国民体系是进化的理性的必然。中国民可由总则、权利、权利的保护三编构成,如此规定,不仅民法层次清楚,逻辑了然,且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特别契合。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本位 私主体权利本位 进化的 理性的
  • 简介:国际商事惯例诞生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充分回应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时代需求,实现了国际商事规则自治化、专业化与统一化的目标。国际商事惯例的实施受制于国内法,这使它难以独立肩负起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重任。若将民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相互融贯,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完满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当前,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只处于边缘地位,这样的边缘地位与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相匹配。在不损害我国公共秩序,不违背民法基本宗旨与目标的前提下,应当将国际商事惯例充分吸纳至我国民之中,使其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之作用相匹配。

  • 标签: 民法典 吸纳 国际商事惯例
  • 简介: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民》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民》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 标签: 德国民法 信用权 人格权 一般财产利益
  • 简介:一、商法典的命运:灭亡抑或重生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制上存在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分立国家,立法上一直主张民法和商法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民法侧重于对私法关系的一般调整,商法则侧重于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商事关系相对独立于民事关系而存在,商事关系与民事

  • 标签: 私法关系 商事关系 民商分立 商法典 商行为 民商合一
  • 简介:习惯权利与类型化民事权利之间形成两种关系,习惯权利按权利属性可以或者不可以归入某类民事权利。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枝分法或演绎法来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对于后者若某项习惯权利极具个性,既不可归入现有类型化民事权利,也与其他习惯权利无共通性,则应该设计一项兜底性条款,以保障该习惯权利虽在类型化民事权利之外,但仍涵括于民法权利体系之内;若某项习惯权利虽无法归入现有类型化民事权利,但与其他习惯权利具有共通性,则有赖于法学家和立法者发挥其理性思维,通过归纳、抽象、提炼形成上位概念,以促成新类型的民事权利,并突破目前权利体系,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体系。

  • 标签: 习惯法 习惯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先在性
  • 简介:我国的民法正在制定之中,官方与民间的草案已出台了多个,在对民法的体系的建构上,学者之间存有较大的分歧,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债权总则的存废。本文试从债权总则存废的理论探讨,对债权总则存废的现实考查以及构建法典体系的标准这三个方面来阐述保留债权总则的必要性。

  • 标签: 民法典 债权总则 潘德克吞体系
  • 简介:我国合伙制度的立法规制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立法逻辑,但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司法实践中合伙规制逻辑从民商合一转向了民商分立.民商关系之争导致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对合伙制度的定位出现偏差,民商事合伙区分标准的可非议性使得民商事合伙本身的识别产生困难.在我国民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构建民商合一逻辑下的统一合伙规制模式,即以登记作为界分点,当事人申请登记为有限合伙的,适用民法有限合伙之规定.未登记的,统一适用民法普通合伙之规定.

  • 标签: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识别 登记 统-规制模式
  • 简介:一、《商事通则》单独立法的考量民事法与商事法的"合与分"已为数代法学家所争辩,大陆法系国家在解决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协调问题中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19世纪法国率先制定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先河,随后又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也将"商法"单独立法;然而,20世纪之后制定民法的国家,大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瑞士、泰国、意大利等国家。我国关于民商立法模式的争论可

  • 标签: 商事通则 中国民法典 商法典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民商事法律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正>提交了本次会议的报告《中国民的体系与债权》以后,主办人希望再提交一篇报告,因此,我想就过去日中法学者之间开展的中国民立法问题进一步加以阐述。一、作为比较前提的市场经济近代民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这是民法的社会经济基础。只要中国民宣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就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具有共通性基础。即具有共同的市场经济基础,也就具有了进行比较的可能性。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市场经济基础 比较法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所有权
  • 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民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 标签: 德国 民法典 抗辩权 当事人权益 程式诉讼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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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一般性问题(一)关于民法编纂方法的法国式(法学阶梯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体系)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二者当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2.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各自学术传统形成的独特产物,不能认为所有的内容都具有普遍性。3.二者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性。法国式的人、物、行为编,德国将其放在总则编中。德国式的总则编是按照人、物、法律行为这样的顺序分章的。德国式法典编纂的特色体现为:严格区分物权

  • 标签: 民法典 法律行为 债权 人格权 民法总则 物权
  • 简介:民法法典化是几代中国民学人的梦想。然而,自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以来,虽然中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法典化工作,但由于受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或者受法典化研究和起草水平的限制,之前的历次法典化运动都无果而终。200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产生新的民法草案。

  • 标签: 民法典 实质理性 法律体系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