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家长择校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近入学"、"禁止择校"成为小升初入学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择校禁而不止,"禁择令"存在政策失真甚至政策失败的问题。因此,择校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追根溯源,赋予家长择校权法律地位,并将之放在民主、多元的国际教育发展格局中,将之视为保障公共产品供给、革新公共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理分析的层面,从教育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三个维度进一步探讨了家长择校权的性质与渊源。进而,探讨了家长择校权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形态,揭示出家长择校权作为法定权利的可行性,以及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变的实现路径,指出转化过程中的条件性与"差序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家长择校权的实现路径作了探索,提出了给予家长择校权以立法保障;逐步开展择校实验,扩大学区范围;推动校际均衡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等建议。
简介:中国现行的制定法体系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确定习惯的法源地位,所以人民法院适用民间习惯的合法性不是很充分。一方面不承认习惯为法律,另一方面又用其判案,这是典型的"奥斯丁困境"。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习惯导入司法的依据仅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权中。中国法官在个案中识别和适用习惯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针对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是中国司法惯常做法,这是一种司法习惯。法官根据指导意见识别和适用习惯,实际上是通过司法习惯给民间习惯打上法律的印记。由最高法院发布习惯的识别标准,而由基层法院识别习惯规则,这种分工可以在根本上摆脱"奥斯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