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虚拟社区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探讨虚拟社区合法性的影响因素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焦点。本文遵循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定义,从虚拟社区的价值维度出发,探讨虚拟社区合法性的关键构成要素。本文结合劳动价值论以及布尔迪厄实践理论,提出按照(使用价值,价值)×(经济,文化,社会,符号)的维度划分虚拟社区的价值构成,从而为解构虚拟社区合法性提供一个恰当的理论模型和研究视角。
简介: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垄断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将选择、确定和公布“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的权力由自己掌握,从而为自身增设了巨大的权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却面临着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困境。如何走出困境,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与法院的体系及审级制度关系密切,其完善也必须与司法改革齐头并进,因而一个可能的出路是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改为“四级三审终审制”。这样,只有通过具有终审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亲自审判案件而产生的指导性案例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也才能实实在在地对下级人民法院产生约束力。
简介:个人化写作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坛上一道颇具人文内涵的景观.而对其含义的界定,似乎存在着一种误解,即简单地认为,从作家个人的审美眼光出发,观照个人性的,带有私密色彩的遭遇、经验,并以风格化的语言写之,就是个人化写作.其实不然,我以为,个人化写作的含义还要宽泛和深刻得多,上述因素当然可以包含在它的内涵中,但还远不够.在我看来,个人化写作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写作者的精神姿态.所谓个人化,不仅仅是美学意义上的,还应当包括作家思想文化、道德哲学等精神层面的个人识见,所赋予其观察、内省和表述生活的唯我性和独特性,而作为写作对象的题材,倒并不一定就是个人自传性的,或者非得是私密性的,即使是公众题材,也可以写出个人化的唯我性,反之,对纯粹个私性遭遇的叙写,也未必就能简单地与个人化写作划上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