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简介: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简介:“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校园庭审作为一种新型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意义上“模拟法庭”教育的主要区别是从拟态教育模式转向“拟态+现实”教育模式。这一模式使得法律的教育对象从法律的效力对象扩展到法律的非效力对象,实现了法学职业教育从拟态环境教育到现实环境教育的转化,型构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新型教育模式的表达式是:S教师(职业教师+职业法官)-O教材(教科书+法典+现实审判)-R学生(课堂听讲者+职业模拟者+庭审旁听者),这一新型教育模式的型构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重点培养学生法律再发现能力”的客观要求。同时,这种新型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了司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的深度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