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运用的证据有以下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记录:⑦视听资料。其中需要保管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另外,对于鉴定结论本身往往不易提出异议,然而对于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的保管却可提出质疑。在加强控辩双方质证力度,采取新的审判方式的今天,追查证据“保管链”,质疑证据效力,对于质证,尤其是辩方的质证力量的增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意义。提取了证据材料并不等于收集证据的工作结
简介:摘要:在实践诉讼中,公证文书的效力往往比其他的书证效力更高,它是基于国家法律信用而产生,因此被称之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如果有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容易在公证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包括一些公证人员的私人行为,这使得公证文书具备的效力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功能,在实际诉讼进行中,将处理一般文书和公证文书同等对待,使用公证文书的有利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并且一定程度上也对公证文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公证文书具备的证据效力进行了阐述,从而分析了公证文书存在的证据效力的重要意义,然后也探讨了如何完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对策,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