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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其中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源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想诉讼模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我监督,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审判规律是不相符的,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诸多尴尬。

  • 标签: 公权 私权 法院 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 简介:指令再审性质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机制,支撑该制度的基础主要是司法系统的等级构造、实质正义的诉讼观、"自治"的审判监督观、"两难"的司法效率观、集体责任的司法机制。现行指令再审的制度设计暴露出深层次的病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诸多程序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规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废除其中有悖于诉讼法理的制度因素,保留可能发生积极效果且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控制和保证指令再审发生的合理性,并对其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完善。

  • 标签: 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 上级法院 司法机制
  • 简介:再审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在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由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据收集的程序收集提供的证据

  • 标签: 再审证据
  • 简介:驳回裁定只是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后程序裁判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在先,检察机关监督断后”的再审启动模式,上级法院经再审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是该法院对同案抗诉应当提审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原审法院依法再审的障碍。但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看似存在的冲突及不必要的争议,应就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 标签: 驳回裁定 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
  • 简介:身体写作是将文本与生理的愉悦紧密联系的女性主义写作方式,备受批评界争议,对身体写作重新审视,可以得到两个启示:一是身体写作标志女性主体的确立,身体不是肉体,二是用身体写作不是抛弃语言,身体器官不能替代语言创造。

  • 标签: 身体写作 女性主义 埃莱娜·西苏 身体
  • 简介: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可发动再审

  • 标签: 再审制度 浅议再审
  • 简介:再审之诉包括三个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阶段及本案再审理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既判力理论、再审诉讼标的的学说、再审事由的审查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基本上确立了再审程序"三阶段"构造的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事再审立法应结合理论研究设计程序构造上的具体规定。

  • 标签: 再审 阶段性构造 民事诉讼
  • 简介:案情回放改革开放40年,一部中国市场经济史,在2018年5月31日写下了新的一页:物美集团原创始人张文中被宣告无罪,迎来了迟到十几年的正义。有评论认为,如果不是锒铛入狱,他有可能是零售业里的另一个马云。

  • 标签: 张文中 再审 改革开放 中国市场 物美集团 经济史
  • 简介: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 标签: 再审 检察监督 再审之诉 审判监督
  • 简介: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借签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再审事由。

  • 标签: 民事案件 再审事由 司法公正 大陆法系 中国
  • 简介:摘要:从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刑事司法中具有很强的政策执行取向,这就要求判决应当尽量追求实质真实,如果在程序公正下的判决可能出现错误,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如果一味地禁止对被诉人不利的再审,不仅得不到民众的认可,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可,更得不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在建立“一事不再理”的前提下,应当设定一些例外,《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这样表述:“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对于同一项罪行,不能再提起第二次诉讼。

  • 标签: 刑事 人权 再审
  • 简介: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 标签: 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 其他再审事由 无效之诉 回复原状之诉
  • 简介: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补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存在和表现方式,二者差异来源于法律思想、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环境和资源的不同,以及在价值选择上的不同取舍.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再审制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无论是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伯恩斯坦的符码理论抑或是拉鲁关于不同阶层教养方式的论述,都倾向于认为社会底层的文化实践与公共教育机构扞格不入。伯恩斯坦和拉鲁对不同阶层语言编码、教养方式的区分以及作为理论补丁的剩余性观念为我们思索文化资本是否也有阶层之别提供了想象的空间。底层文化资本,即先赋性动力、道德化思维、学校化的心性品质,是一套底层子弟通往高学业成就的独特性情系统,也是布迪厄所言的惯习或身体形态的文化资本。这证实文化资本并非均质化的存在。在特定制度情境下,底层文化资本可以大放异彩。但不容忽视的是,极端苦修必然伴随极端的片面发展,底层文化资本的暗面有待进一步讨论。

  • 标签: 底层文化资本 文化资本理论 惯习 文化缺陷论 辩证法
  • 简介:既往的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注重指导理念的革新、强化,聚焦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批判与“依法纠错”理念的推行。然而,理念革新主导的刑事再审改革成效不彰、沉疴如故,甚至改革主政者革故鼎新的理念都没有进入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话语系统。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遭遇挫折是多重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指导理念的泛意识形态化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遭遇的挫折促使我们反思、检讨并超越理念革新主导的改革模式。

  • 标签: 刑事再审程序 指导理念 理念革新 司法改革
  • 简介:运动好比灵芝草,何必苦把仙方找,静而少动,体弱多病;有静有动,无病无痛。中医运动养生是中国先哲在漫长的生活、劳动和生存基础上,世代传承的关于修身养性、强身健体、防病治病、延缓衰老、益寿天年的保健理论和方法,是历代养生家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

  • 标签: 运动养生 健康 生存基础 修身养性 强身健体 延缓衰老
  • 简介:阮大铖在任吏科都给事中一事上,为东林所激而借助魏忠贤之力与东林相抗,但是他与魏忠贤的来往并没有明显的证据,暗中"赞导"魏忠贤倾陷东林党人也是深文周纳。阮大铖于崇祯初期上疏将东林和"阉党"等量齐观,与当时的"贤奸之辩"有关,阮大铖虽然有"阴阳闪烁"之嫌,但他对东林"通内"的指控却是实情。阮大铖被罢黜后,仍然受到东林、复社过度的逼迫,导致他在弘光时期复起后对后者疯狂报复。

  • 标签: 阮大铖 东林 复社 逆案
  • 简介: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杨朔和杨朔散文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探究杨朔散文模式及“诗化”散文的创作,主要与杨朔性格息息相关,与传统的影响密切相关,也是当时特定时代的要求。杨朔把散文“当诗一样写”的艺术境界,形成了独特的“杨朔散文模式”,在中国当代散文史上产生深远影响。但随着思想解放不断向深层推进,杨朔散文受到质疑。不管人们如何评价杨朔散文,他的散文创作作为当代散文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已具有“史”的意义。我们应该客观、全面评价杨朔散文,以期为繁荣当代散文创作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 标签: 杨朔 散文模式 再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