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实施以来已有五年多的时间,但是该罪立法性质仍存有争论,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本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把握入罪的标准,导致前几年适用率极其低下,甚至处于僵尸条款状态。2019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两高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关键要件予以明确。并且,为了应对越发猖獗的网络犯罪,2020年中央各部门雷霆出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轰轰烈烈的“断卡”行动。在这些背景的推动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成为了实践中相对活跃的罪名,仅2021年上半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就有近两千例,比2020年全年总量还多,增速极快。同时,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1年6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二》,又一次明确和细化其中的“明知”、“情节严重”等适用情形,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司法实践。本文从共犯正犯化说和量刑规则说等不同学说并结合近几年该罪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解读其中“犯罪”、“明知”、“情节严重”等要件以及“竞合处置”的原则。
简介:在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下,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这就造成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罪名的认定就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根据帮助取款人的行为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具体如何认定的标准却不一,需要通过对帮助取款人的帮助取款行为从理论和立法阐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清了帮助取款人在没有和诈骗者共谋的情况下,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条件,或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
简介: 摘要:当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就是为了应对当下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不断攀升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本罪增设以来,大量为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行为不再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转而单独认定构成本罪,同时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首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罪名进行了区分,最后提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思考与建议,便于司法实践。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简介: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