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简介:裁判的本质要求就是公正。社会凝聚力的核心是裁判公正,只有在公正的旗帜下,社会才能凝聚成钢,发挥出震天撼地的伟力;否则,必然是一盘散沙。社会凝聚力的减退,社会无序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二十世纪末中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一、裁判条件公正,即裁判主体和裁判客体的公正。裁判主体的公正至少包括三个内容;裁判主体人格上的独立性;裁判主体的良好道德素质;裁判主体必须是各个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裁判客体的公正,包括机遇均等、客体平等和物质保障。二、裁判标准公正。法的公正性标准就是公意,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最公正的法律,裁判标准的人民性,既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又是裁判公正的根据。三、裁判程序公正。除了主张程序公正以外,主要是指裁判行为公正,确立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使之不断周密、完善。公正的裁判必定是公开的裁判,裁判过程中人情因素受到抑制,裁判主客体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严密监控。四、裁判结果公正。裁判中要做到平等地体现同一规则,或者同一规则平等地适用,决不允许同一规则对同一案例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