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乔伟教授(1932.1~1997.9)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法律实践家。他是山东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创始人,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制史学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律系主任、山东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乔伟教授是一位有着坚定的人生信念和精深学术造诣的学者,因其依法行政理论和司法独立思想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并以其人品和学风对一代法律和法学工作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乔伟教授坚守知识分子的良知和气度,一生勤勉于法学与法治,不懈地追求真理和正义,其卓越人格令人景仰,其学术成就催人奋发。2007年12月22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举办了纪念乔伟教授逝世十周年暨乔伟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本辑推出的"纪念乔伟教授逝世十周年专栏",既是对一位重要法学人物的情感怀念,缅怀他对我国法学和法治事业的贡献,也是对其学术思想的重温和研究,希望以此促进山大法学教育事业的长久发展。
简介:读了贵刊1994年第1期曹云红所写的《一种应认定的自首形式》(下简称曹文)一文后,认为周某的自首不能认定。理由是;一带路抓获不是送子归案曹文认为周父带领公安人员到周某的隐蔽住处,叫开门让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是送子归案,理由不足。所谓“送子归案”必须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包括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后,或家长主动报案后,送去归案。这里的关键,是罪犯本人确实接受了家长的规劝,有悔罪表现,自觉自愿地跟随家长去投案,不带任何强制。曹文中的周某既非其父规劝、陪同投案,也非接到通知后主动送去归案,而是公安人员追捕至其家中未获,周父主动说明其子隐蔽住处,为公安人员带路将其子抓获,而周某没有悔罪表现和投
简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成为学界共识少、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的难题。宏观层面上有罪名论和罪行论的争议,微观层面上有具体罪名入罪和出罪的分歧。为求得共识按照立法根据分析、立法模式分析、共识与结论的递进提出新的解答思路。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根据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这一年龄段的常见犯罪、能为这一年龄段的人认知。现行立法的模式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舍司法主导模式而取立法主导模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内涵,对应的既非是罪名,也不是泛泛的犯罪行为,它对应得是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限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