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征收宅基地成为地方政府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和弥补农地占用的重要渠道。现有宅基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宅基地垄断征收权和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垄断供给权,严重损害了农户的经济利益,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和全社会福利水平。对农户宅基地流转范围的限制,使农户选择中存在角点解,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谈判能力。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农户的抵制和政府的惩罚,大幅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使用行政权力整理土地的效率,也减缓了城镇化推进速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彻底破除地方政府宅基地垄断征收权,政府只负责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和使用过程的监管.通过税收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赋予农户宅基地与城市居民住宅相同的权利,允许自由的进行市场交易。
简介:采光权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但城市规划中的采光权纠纷呈现一种三元利益结构关系,即采光受害人采光利益、采光妨害人商业利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以“容忍限度”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利益坐标图模型分析三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商业利益的无限膨胀打破了应有的利益平衡。应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恢复利益平衡。为此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以偏向采光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原则,制定诸如“采光妨害排除请求权”、“采光赔偿请求权”、“采光知情权”、“行政赔偿责任”、“日照分析报告义务”、法院发布“禁令”权等法律制度,以解决此类纠纷。
简介: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当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要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实现公共利益,有利于控制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公共权力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及对农民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等行政行为。开发商基于商业目的对土地权利的买卖和拆迁,牵涉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