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障已核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史可鉴,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其实现过程中存在一审法院在接到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时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会见主体被限制,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最终决定权属不明确,对待已核准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在限度之内的”其他要求做法不一等问题。为此,应将对于死刑犯会见家属权利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必须将告知程序前置于死刑执行之前,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执行死刑犯的近亲属、律师,确定相关会见细则问题,确定最终决定权归属问题,在限度内的其他要求要有基本原则的指导。
简介:场域理论中,貌似由看守所制约的会见权,实质性制约因素是制度因素和隐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辩方、被羁押者关联的权利主体及其帮助者,后者是指中国的传统犯罪文化和诉讼观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考量看守所场域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力量,基于权力与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会见权现实化,应当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侦讯机关禁止会见决定的审查制度、禁止会见决定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者的亲属、法律关系关联者及其权利帮助者的会见制度;同时通过实证对公众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念进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