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现阶段国际海洋立法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立法,BBNJ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并不完善,其与UNFSA的关系,以及对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引入都需要谨慎考量,本文就是在对这三者的争端解决部分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为BBNJ能够建立一个更为完善、合理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几种的主要的机制。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解决机制的缺点并在第四部分给出完善建议。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简介:摘要: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自贸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成为关注的重点。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采取了正式性机制和非正式性机制并存的设计方式,这为自贸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可预见性,同时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破解需从两方面努力:一是遵循全球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二是对本土化实践进行的归纳和提炼。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讨论如何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完善中国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简介: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有关谈判也是当前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该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现有的国际海洋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目前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主要涉及一下五大问题: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跨区域问题。争端解决机制体系作为整个BBNJ协定谈判中每一条的重要保证,不仅是我们深刻理解跨区域问题,谋求争端解决新发展的重要一步,更是我们在接下来的第四届政府间会议谈判中把握重大国家利益并寻求与其他国家利益平衡点的关键。
简介:区域经济合作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模式,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更是发展迅速。双方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与进步。虽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适用范围和第三方制度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在争端常设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