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6月19日新华网)“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一段时间以来,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最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时有发生,最终造成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社会乱象。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能够约束司法行为的恣意性。尽管这项机制已经在我国现行规范层面得以确立,却仍有不尽周延的地方,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排除规则呈现出了与域外经验不甚一致的部分特征,如口供优先排除、多元主体参与、局部性排除等。究其根源,中国的法治建构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而且只是选择性地吸收了对抗体制,尤其是采用了一元化的审判格局。这些现象足以反映出本土法治资源的特征,符合经验逻辑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势必会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一方面,排除手段不会成为实现证明规范化的唯一机制,而需要诉诸其他有效的补充方案:另一方面,排除时机的把握也能促进程序有效性的实现。
简介:信访法治化改革一直被视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信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救济机制之间协调配合的改革突破口。尤其是近年来,中央围绕信访法治化进程从程序建制、信息化建设以及清单渠道分流等制度面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然而,这些法治改革举措在自上而下的政策传导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制度悖论。信访救济的法治化趋势不仅可能会给基层治理模式带来冲击,更可能形成群众路线与法治主义之间的内嵌冲突,如何处理信访法治主义与群众路线之间的制度张力,并无损信访制度对于政治合法性的续造功能,将是行政信访法治化改革的棘手议题。另外,从国家救济体系的角度观察,相比于行政诉讼等传统司法救济模式,对于当事人的渠道选择倾向而言,行政信访体现出明显的制度竞争优势,从而导致各类救济渠道之间的比例失调,信访法治化改革应当具备一种国家治理体系构造的整体思维,行政信访的后续改革亟须各类司法救济渠道自身制度能力的提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