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营化与自由化改革关系密切,亦存在张力与冲突。我国台湾地区民营化后的中华电信仅短暂经历移动通讯市场龙头地位不保的局面,旋即凭借剩余独占市场地位,搭配网络效益,以及民营化后的灵活营销手法,屡屡限制市场竞争,使得所有其他新进业者都仰赖其移动与固定网络,消费者权益未获应有保障,与电信自由化政策目标相去甚远。中国大陆电信业改革实践中也同样遭遇超高定价攫取超额利润,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宽带低效掣肘产业发展无法释放带动效应等问题。两岸比较下,后民营化时代我国台湾地区应从行业管制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进行革新:前者包括制度面尽速开放用户回路,执法面强化管制与加强协调;后者包括变更持股机关、强化董事会功能、明定中华电信政策任务。而中国大陆民营化和自由化审慎缓进过程中则宜记取民营化与自由化不可混为一谈,彻底民营化与自由化并无必然关联,批发部门功能分离应作为三大电信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并尽速制定颁行富有前瞻性和回应三网融合的《通讯传播法》。
简介:在《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的"第一部分",即《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中,邓正来教授对当下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批判。不过,鉴于法学理论的意识形态气质,邓教授的批判从国内层面对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问题化,即揭示了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之意识形态担当上的"无力"和"被动"。然而,缘于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表征)于目前世界意识形态格局中的不利处境,"邓正来批判"从全球化话语来看(或在国际层面上)也存在着问题,即尽管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的意识形态担当内在地存在着问题,但他们毕竟在全力担负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不过,邓教授通过其严肃批判虽然展现出一种"厚重"和"主动"的意识形态担当,但是,即便邓教授的意识形态担当更为有力(甚或更为完善),他也无法及时和完全弥补其批判所会给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安全造成的损害。
简介:晚明之世,中国已步入全球化巨流,在世界经贸与文化交荡之间发展自生。欧洲之耶稣会士正在此间来华,带来西洋新知,却同时冲击中华之纲本伦常。于是乎,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南京礼部侍郎沈漉首先发难,以“阑入都门,暗伤王化”抨击西洋教士,四方继而响应。终于,西教被目为邪党,信徒遭拿问拘禁,是为“南京教案”。此诚为晚明中西文化冲突之大事,亦为其时政治斗争之延伸。因此一直以来,史学界有关研究在文化、宗教以至政治视角之下已是汗牛充栋。然而,此案实同是晚明涉外及宗教司法的重要案例。本文将结合中外史料,探究案件之审讯程序,刑罚判决,法理运用等,希望由此管窥晚明之司法制度之余,说明西方文化在传统中国流播之时面对何样之法律处境。
简介:欧洲刑事政策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中获得关注。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欧洲法律的刑事化,即欧洲共同体、欧盟层面刑事法律规范的扩张和限制;刑事法律的欧洲化,即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对欧洲统一、共同的刑事标准的反应,前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后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语境下的多元化。《里斯本条约》确立的多数表决立法机制为欧洲超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可能导致欧洲刑事立法扩张的风险,另一方面成员国为了维护自身的身份滥用防卫机制可能导致欧盟刑事立法的瘫痪。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有助于解决这样的矛盾,为合理控制并引导欧洲的刑事立法和实践提供可靠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