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简介:国有财产作为公共财产的基本类型,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而其公共性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上的机制的保障。公众用国有财产的公用性实现机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自由使用意味着任何不特定的公众都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某些公共国有财产,许可使用本质上也属于自由使用,但为协调公众使用冲突和防止对公共使用造成损害,设定了某些使用条件。而特许使用是一类极为特殊的利用方式,它授予使用人以排他性的使用权,而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并非都可以构成个人能够在法律上主张的主观权利,但是在遭受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侵害时可以享有权利的救济。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因其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等独特性区别于GAIT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长期为学者所诟病的“软弱性”,使其强制性得以确立和加强,并被认为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突破和发展。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实现对内国法律之影响提供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影响无论在力度、广度,还是深度上均强于ICJ和NAFTA。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报告也迫使或促使多个主权国家撤销或修改其法律法规以符合WTO义务,其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不可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