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执行和解协议当拥有诉权的实现需求出发,分别从增强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威性、增进和解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增强执行程序效率性三方面入手,阐述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独立诉权所具必要性。同时,围绕当前法律界就执行和解协议应否拥有诉权所持的两种观点进行充分剖析,并着力就否定性的观点进行评论,进而明晰执行和解协议当拥有独立诉权。在此基础上,分别就民事诉讼中所存在的三种诉的类型进行阐述,并揭示出当前把给付之诉赋之以执行和解之诉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将确认之诉与之配套的路径设计理念。最后,从提起该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角度,明确执行和解之诉的启动权当由申请执行人独自享有。
简介: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
简介: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虽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不再拥有专利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每个案件 10万元的标准,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 2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原告以该专利要求侵权赔偿的权利基础已经丧失,仅支持侵权赔偿权利基础尚存案件10万元的赔偿额。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观点来看,代理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如何签订和解协议,才能达到更完美的权利救济的效果?
简介:摘要:随着工业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通讯技术也在引领时代,进而不断推动工业自动化的技术革新。在全球物价上涨影响下,工业制造成本和人力成本的逐年增高,冶金、化工、电力、制造等行业工业自动化系统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为减少企业建设投资,同时达到经济环保、稳定实用的效果,基于Profibus通讯协议的总线制工业设备以其独特的优越性而逐渐受到市场的追捧。本文针对目前市场上应用较多的基于Profibus通讯的总线设备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结合实际工程,对工业自动化总线设备的设计、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