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10月14日,湖北某大型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的两名同志赶到湖北省公证处,提出不可抗力公证申请。有关该申请的基本情况是:日本某株式会社驻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日本会社)于1998年初分别与化工公司及斯里兰卡某公司(以下简称斯国公司)签订转口贸易合同,由化工公司向斯国公司供应价值77万美元的5000吨重钙,交货日期为1998年9月15日,交货地点为江苏连云港,但由于我国今年长江中下游地区在6月底至9月初暴发特大洪涝灾害,作为化工公司原料供应及产品外运主要途径的铁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化工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不及时,产品也不能按期运至目的地,依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将遭拒收,
简介:2002年春夏之交,小小的相机给人们平静的生活激起了轩然大波。公众,特别是一些天生喜好扮靓的女性开始对自己每天出门该穿什么衣服才安全而左右为难、据称有一种可将人们衣服“扒得精光”的数码相机惊现于市场。这到底是科技的进步抑或是伦理的沉沦?一时间,社会上众说纷纭、一些女同胞更是胆战心惊、广州的媒体率先传出了与透视相机相关的信息,随后一些记者纷纷明察暗访、验证虚实,以不同视角发布各种众所关心的讯息——数码相机究竟在何种条件下具有“透视”功能?若能“透视”,这种相机是否会在自己的周围悄然现身?厂家及经销商对比作何反应?……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罚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罚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罚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罚性。认定陷害教唆可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罚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