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简介: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维护这种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是维护法制的权威。但是,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审判难,执行更难”。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既损害了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形象。判决、裁定所以执行难,有着诸如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原因。而就法律原因而论,我国法律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在实体认定和程序应用上均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以致影响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作有效的斗争,这不能不被认为是法律原因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因此,加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简介:自单位研究作为一个学术话题进入学界视阈以来,多数学者都强调单位制度的中国特性和本土意义,认为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还是在其他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社会,都不存在“单位现象”,“单位体制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独特和关键的方面。”这样,单位制度及其运行过程中衍生出的单位现象,便成为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独有的产物。笔者认为单位制度固然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但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其特殊性,则很容易将其“另类化”,进而导致我们对单位性质的误解。事实上,如果我们将单位制度置于工业主义、民族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便会发现单位制度与现代性间天然的内在关联。“现代性带来了集体和集体认同边界建构的独特模式。”
简介:利用对W市民主党派成员的问卷调查数据和深度访谈材料,笔者以民主党派成员对自我身份的理解、顺应和建构为独特视角,将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规范分析与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实证分析进行有机结合,揭示了民主党派成员的主观预期与情境选择、自我体认与公众评价,以及多党合作制度设计与行为实践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张力。研究发现,民主党派成员对党派身份的确认、对所归属组织的认知与社会公众对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距;民主党派成员在加入民主党派前后对伴随身份而来的情感体验,以及以党派身份行事的行为模式有不同的认识。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优化民主党派内部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民主党派领导班子专职化水平、创新政治引导和思想教育方式方法、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社会化中的积极作用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