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资金信贷业务,以将资金贷出营利为目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破坏存贷款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商业银行设立的准入制度,主体既包括普通主体也包括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贷出营利目的为要件,实施直接融资行为不构成本罪。
简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这样规定的,金融管理法规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
简介:摘要:最近几年,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存款率的上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逐渐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点内容。我国刑法针对违反金融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构建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导的规制模式。但是由于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涉及到数人甚至数十人,对于犯罪活动当中的共犯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刑法介入不恰当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讨论。本文主要基于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问题。
简介:
简介:我国刑法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未予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应当具有主体的非法性、手段的公开性、对象的社会性及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必要条件。以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具体分析本罪的认定条件,尤其是吸收资金对象的社会性与不特定性。此外,本罪在客观行为上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均有相似之处,罪与非罪之间实践中也多有争议,借此一并提出作者看法。
简介:摘要:在我国市场金融体系的建设、发展之中,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其建设水平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其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而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某些企业不惜承担风险,进行公众存款的非法吸收,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金融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而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重点放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上,主要探究此类犯罪中,行为人的民间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实况。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简介: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出于旺盛融资需要转向“危险”的民间集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严格、叙明的立法模式,导致此罪大量出现。一方面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导致犯罪预防与民间借贷监督机制的缺位。通过立法限缩此罪惩戒范畴,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并以融资目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改良入罪标准,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简介:【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简介: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屈学武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增设的罪名。本文拟对此新型金融经济犯罪作一初步探讨。一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存款罪...
简介: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简介: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一书作者)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风险社会已经到来。自彼时起,“风险社会”成为人们审视未来社会各个领域发展走向的一种基本视角。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刘某成立了长春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为某空调机厂运送配件为主要业务。因为公司缺少经营资金,刘某在2004年11月份以合作加盟的方式与赵某签订协议,以赵某出资100余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作为合作条件。2004年至2006年,刘某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
简介:摘要: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的重要性在学术界早就已经有众多学者论述过,张进扬先生就在其著作中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上表达过于单一、简单,并且司法解释也是少之又少,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基于此,以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是该罪认定上的难点,也是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其中的相关问题应得到进一步明确。首先,公开性的本质是宣传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进行宣传。其次,公开性与社会性存在交集和重叠,同时也各具独立价值。第三,在口头传播的性质认定上,应区分是否为集资人授意及集资人对集资信息的扩散持何种心态。第四,公开性不以虚假宣传为必要。
简介:定量要素是指刑法规定中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量的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本罪的定量要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行为特征等。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简介: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简介:网络借贷其实就是传统民间借贷的网络化,通过互联网的开放性一方面赋予网络借贷更多优点,另一方面也将民间借贷的缺陷迅速放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在对网络借贷的规制中保持必要的克制。但是对于网络借贷中出现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规制,让网络借贷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试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适用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废除与替代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若干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与平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争议问题之思考
安全法益维度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拆借大额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特征的具体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量要素初探--以罪名限缩适用为视角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