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简介:"互联网+"本身所含有的理念、承载的元素、显现的价值促进了政府立法观念的革新;拓宽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推动了政府立法工作的开展。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使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的挑战,立法规制中的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杂糅丛生;立法规制的滞后性与"互联网+"的发展存在张力;立法规制的部门性与政府法制统一性呈现裂痕。基于此,就要立足政府立法体制的现实,遵循"互联网+"的内在精神和发展规律,做好行政法律的立改废;就要立足"互联网+"的长远发展,平衡好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就要立足法制的统一性,打破部门之间的规制壁垒,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塑造多元共治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