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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个结果
  • 简介:强奸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犯罪,它严重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古今中外均将其列为一种主要犯罪,并以刑法明令禁止,严历制裁。我国刑法典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犯罪,它吸收了学术界的合理建议,总结了司法界的实践经验,对79刑法典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但立法上仍存有缺陷。本文分析了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 标签: 强奸犯罪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 简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争议案件关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和原因,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范变革,对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文本规范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检察机关在公诉实践中贯彻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建议。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证人出庭作证 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简介:20世纪下半叶,当欧洲逐渐成为"后基督教地区"时,美国教会却在世俗化浪潮冲击下保持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原因与1950年代和1970年代福音派发起的基督教复兴运动有关。本文指出,复兴运动导致了新教伦理在美国的不断重建,成为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证;有助于美国福利事业的民间化;对美国政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 标签: 福音派 美国 基督教 复兴
  • 简介:<正>本世纪三十年代,考古工作者在今甘肃省北部的额济纳河流域发掘出汉简一万多支,因为这一带地区古代泛称为居延,所以这批汉简就被命名作“居延汉简”。1972年到1974年,考古工作者在同一地区再次进行了发掘,结果又得到汉代的简牍约两万支,为了与过去出土的汉简相区别,整理者便称这批简牍为“居延简”。它们虽然多数是残缺或互相不连贯的文字材料,但对了解汉代具体的社会状况和国家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居延简”里有一份《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的简册,出土于破城子甲渠候宫遗址编号第二二号房屋内,这一遗址原是汉代甲渠候官的治所,因此该简册应是甲渠候官的官署所保存。木简总计有三十六枚,整理者将它们编号为E.P.F22:1到E.P.F22:36,一千余字。简册是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的一宗债务

  • 标签: 民事诉讼 文书 爰书 民事案件 居延新简 啬夫
  • 简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民事没收 刑事没收
  • 简介:一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态特征大学生违法犯罪与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情势之中,但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其自身运动的规律。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动态变化与过去相比主要显示出以下几方面特征:1.案件的高发性。近些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有增无减,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频率向我们袭来,其发案比率持续上升,居高不下。如据前两年上海市各高校的统计数据:犯罪大学生的比例在1.3%0左右摆动(还不含一般违法的比例);另据笔者前一阶段对我省8城市23所高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所作的专题调查研究表明:我省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比率以平均每年53.8%速度递增(实际情况可能还要严重!)。2二主体的多元性。(

  • 标签: 大学生违法犯罪 思想道德教育 违法犯罪行为 青年学生 新态势 女大学生
  • 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 标签: 违法合同 效力性规范 公序良俗 “双方违法判别法”
  • 简介:—、导言柯文(Cohen)曾注意到中国研究中某种以家庭为中心的研究倾向,而此种倾向足以导致对其他重要研究维度的忽视,〔2〕尽管柯文似应知道这一倾向恰是中国人与家庭之间的紧密关系所致。这种紧密关系不难理解,梁漱溟先生就曾言:“家庭在中国人生活关系里特见重要,尽人皆知;与西洋人对照,尤觉显然。”

  • 标签: 诉讼档案 伦理法 家族 民国 理性 中国研究
  • 简介:《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 标签: 律师会见 不被监听 审查“三证”
  • 简介:“双被告”制度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诉讼压力,由此也带来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出了的挑战。尽管“双被告”制度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撑,但国家立法层面基于现实的考量推出的这一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拉开了序幕,为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拟在论述“双被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初衷的基础上,对复议维持决定的界定、司法审查的对象及举证责任、法院的裁判方式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期对相关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提供借鉴。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双被告 维持决定 审查对象
  • 简介: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提出了"可视为的证据"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然而",可视为的证据"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条件及应用与再审"证据"近似却存在着不同,容易混同,故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征及条件进行比较与分辨,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践,就该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到更好的认识这一的制度,完善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

  • 标签: 可视为新的证据 新证据 证据失权 举证时效 再审程序
  • 简介: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该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实在令人怀疑。

  • 标签: 刑法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犯罪构成 儒家伦理法 人伦精神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围绕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深度回应了以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种种难题。但是,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法律制度仍显笼统等原因,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以及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应从转变理念开始,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建立的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系列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同时,应加强研究与协商,切实厘清律师调查取证、核实证据、阅卷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 标签: 刑事辩护权 会见 调查取证 核实证据
  • 简介: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晚清最后十年,不少思想家、官员和学生表达了唯有维新变化、新政、立宪才能解救危亡的国家的思想,于是法制的地位得以凸显,“变法图强”亦成为理所当然的救时济世之道。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档案 民国 外因 诉讼 西学东渐
  • 简介:<正>前言对于香港社会保障的整体发展,人们可谓一直争论不休。自从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发表了《社会保障(基本标准)公约》后,英国于1954年予以承认,香港则于1958年决议采取保留态度和大部分不执行(尤其是社会保险部份)。但当1961年人口统计数字发表后,港府曾于1966年邀请伦敦大学教授担任社会福利顾问,结果其顾问报告建议设

  • 标签: 社会保障立法 基本法 国际劳工公约 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 法律保护
  • 简介:汉代和北魏的石刻画像中描绘的丁兰侍亲传说有侍奉母亲和父亲两种,而侍奉父亲在早,侍母为后出;名字有丁兰和丁兰父两称,又实为一人。到北朝时期,侍奉母亲的丁兰又变成女性,丁兰的丁表示身份,就是汉代的丁奴婢。《木兰诗》的传说由此产生,诗歌的写作时间也就应该在北魏时期。在文化层面上,故事由孝提升到了忠,最后成为忠孝两全统一的典范。后来木兰为了体现性别差异又变成了花木兰,花木兰就是木兰。元代以后,丁兰是二十四孝之一的主角,孝顺侍奉的对象不再为一个人,而是父母双亲,一事分合变化凡三次。

  • 标签: 古代石刻 丁兰 孝道 木兰诗
  • 简介: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效率和确定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采用的是普通诉讼方式,但在诉讼的管辖、诉讼效率等方面规定不尽充分,且缺乏对有争议债权未决阶段债权临时确认规则的设计。建议在《企业破产法》完善过程中,增设有争议债权临时确认规则、协调《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对于有争议债权诉讼管辖的规定,设计加速有争议债权诉讼的程序。

  • 标签: 破产 破产法 破产债权 有争议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