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表示,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11月1日开征利息税后,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即无论是过去发行尚未到期兑付的国债(记帐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和定向国债),还是将要发行的各类国债,均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后,正值财政部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这期国债的发行公
简介:小型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18.2%浮动到20.2%, 表2 非利息收入项目的占比(项目/净营业收入) 非利息收入 托管 存款帐户 交易帐户 附加非利息 大型银行 45.2% 5.4% 7.2% 3.2% 29.4% 中型银行 27.6% 4.1% 7.8% 0.0% 15.8% 小型银行 21.0% 1.6% 8.6% 0.0% 10.8% 附加非利息收入主要项目的占比(项目/附加非利息收入) 投资银行 资产服务 资产证券化 保险业务 其他服务 大型银行 8.7% 11.7% 18.3% 4.6% 50.4% 中型银行 4.5% 7.7% 6.5% 5.5% 62.9% 小型银行 1.7% 20.1% 0.2% 9.3% 56.5% 数据来源,尽管一些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继续增加
简介:大型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37.6%增加到45.4%,附加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18%增加到1999年27.7%,资产销售盈亏在附加非利息收入中的占比浮动在8%上下
简介:目前,我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在金融单位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单位为取得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与某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借款者在规定期内无力还贷,其抵押的房屋根据合同规定,依法归银行所有,以抵顶贷款本息,合同也随之解除,银行将抵押物转入帐内处理。这是一种典型的“以资抵贷”行为。由于各银行会计制度不同,核算科目的名称也不一致,如工行记入“其他资产”,建行记入“待处理资产”,中行记入“待处理押品”,农行记入“以资抵贷”科目。在转帐处理过程中,金融单位将借款者的抵押资产转为本企业的资产,此时,借款者与金融单位的借贷关系已经解除,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了转移,由借款者变为金融单位。对于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