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的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化机制和竞争的排斥。目前老百姓对医疗卫生服务很是不满,几番医改也屡遭失败,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几乎空白。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价值层面正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所致。新一轮医改应重塑并贯彻"普遍服务"理念,强化政府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制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失灵的问题,保障并实现社会成员的健康权。
简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使“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的精神在司法行政系统落到实处,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向社会公布了20个法律服务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十项具体要求。这20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是: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孝感市律师事务所、咸宁地区律师事务所、恩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荆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宜昌市公证处、武汉市公证处、十堰市公证处、黄石市公证处;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法律服务所、随州市东城
简介:一、律协法定性质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外)都是以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凡执业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团体的特征:1、互益性。律协所有活动的注意力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目的,而是以成员的互益为基本宗旨。这种互益性,是体现在多方面的。在经济上,律师协会是律师群体组织,代表律师这一阶层的利益,如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行业歇业互助、病残互助、养老互助,以团体的财力来解除会员的后顾之忧;在业务拓展上,禁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严禁滴贬同事;在信息资源上的利用,律协必须向会员提供最新的立法动态,各种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在提高会员素质上,要对原有的会员
简介:文章详细论述了权利、义务、权力三大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源于权利的一元化衍生关系,并指出在确定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的同时,也应确认并全方位地研究行为与规范、权利与权力等都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矛盾关系.因此,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基本框架)就应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逻辑中项或中轴,以义务及权力为逻辑张量或张力,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为逻辑条件,从而以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并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逻辑目标或目的.文章并认为张文显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法本位问题和法学基石范畴问题的争论中,其双方的观点和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而使其能得以更加完善的.
简介:<正>目次一、价格垄断的概念及其相对独立性二、我国现行反价格垄断立法回顾与检讨三、反价格垄断法立法体例及体系结构四、纳入反垄断法视野的价格问题五、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价格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价格竞争则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价格竞争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也会带来价格垄断,即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试图通过某种价格行为去消除或限制竞争以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是因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在理论多元化的当今时代,犯罪论体系选择的本质乃是形成法学通说。而犯罪论体系通说之形成与该国当下刑法的终极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价值导向内在性地决定着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建构及其理论价值,在不同犯罪论体系对立之时,应把价值共识作为犯罪论体系选择的判断标准。从本体上看,犯罪论体系乃是犯罪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其功能在于帮助法官明确罪与非罪之判断标准及法律方法。随着人权原则成为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由于“三阶层论”在犯罪标准之外,同时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比“四要件论”更有利于实现人权原则,因此,应成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经历了奠基、发展,现已进入基本形成阶段。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的'一个中国原则'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其特殊地位表现在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对象种类繁多、性质特殊;适用的原则特别;目的功用、内容和框架体系上有着鲜明的特点。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对台方针政策的实施;解决两岸交往合作中衍生的具体问题;保护两岸人民尤其是台湾同胞的正当权利;促进两岸交往秩序的形成和两岸关系发展;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等五大作用。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