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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效力 规范体系
  • 简介: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的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但是德国民法对于法人机关问题

  • 标签: 法人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问题 问题探讨
  • 简介:【摘要】 文献回顾临床护士行为能力的评价工具及影响因素等,为提高护士行为能力,提升护理质量提供依据。

  • 标签: 护士 行为能力 研究现状
  • 简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历史起源、判断标准、适用领域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是互不关联的两个概念。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混同,甚至以行为能力替代责任能力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具体案件中考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重构中国监护人责任制度。

  • 标签: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监护人责任
  • 简介:新生儿行为能力的发现和新生儿行为神经测查的建立和广泛应用是近30余年来儿科领域的新进展。新生儿行为神经测查能较全面反应大脑的功能状态。通过测查既可发现各种有害因素造成的轻微脑损伤,成为观察治疗效果、反映康复程度的敏感指标;又有利于智力的早期开发,因为0—2岁是大脑发育最迅速和代偿能力最强的时期。如能从新生儿期开始早期良好育儿刺激,就能最大限度挖掘大脑潜能,开发智力,

  • 标签: 测查 新生儿期 行为神经 早期干预 功能状态 有害因素
  • 简介:一种动机,在适当的条件下能否转变为现实的行为,取决于行为者的能力.在这里,能力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或做成某件事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当大学具备市场行为能力或有参与市场的条件的时候,大学的经济动机才能变为实际的市场行为.大学市场行为能力是指大学满足市场需要所具备的条件.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知识(尤其是高科技知识)、高素质的劳动力、高新科学技术都是市场中能够创造重大经济价值的,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商品.大学正是提供市场资源的场所.就大学的职能来看,在现代经济背景下,大学所具备的市场行为能力主要包括:

  • 标签: 高科技知识 高新科技企业 现代经济 斯坦福 高级复合型 科技市场
  • 简介: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果认定密切相关。但限于法律逻辑体系的要求,其具体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生活现实,民事立法在兼顾行为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与便利各种需求时应有所作为。具体是:依年龄为一般标准划分行为能力范围时,既要合理界定各种行为能力的年龄段,又要辅助于未成年缓冲制度和能力补充手段等方式,以鼓励和保护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依智力为非一般标准设置禁治产等制度时,应关注成年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与尊重行为人意志的协调,以适度确定限制范围和能力

  • 标签: 自然人 行为能力 禁治产制度
  • 简介: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和自然人的不同特征摘要,有学者这样评价德国民法中的法人机关法律规范摘要

  • 标签: 分析法行为能力 新问题探索 行为能力新问题
  • 简介: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和自然人的不同特征摘要,有学者这样评价德国民法中的法人机关法律规范摘要

  • 标签: 分析法行为能力 新问题探索 行为能力新问题
  •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 标签: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
  • 简介: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发布,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这个问题必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一些轰动,而我是支持降低年龄的。时代在进步,未成年人也越来越早就接触了网络这把双刃剑,到这未成年人在不断的早熟,这也就导致了各种各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频发。而《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无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 行为
  • 简介: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发生争执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 标签: 变更姓名 姓名应 子女意见
  • 简介:去年十二月,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准备将其资产集资上市之际,一名居于公屋、退休前任职卖点心的老婆婆,就房委会是否有权将屋村商场及停车场售予他人向法院提出质疑。此事是房委会始料不及的。更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认为此案具可争议性,导致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延迟上市,房委会因而增加近数亿元的开支亦令不少投资者失望。纵然终审法院最终裁定房委会胜数,房委会聘用外国的资深大律师代表出庭时也指出案件极为复杂,其中一名法官亦不寻常地表示,申请人所提出之案件所引起之争议点.交由法院决定是正确的做法。

  • 标签: 行为能力 香港 法律 机关 有限公司 法院
  • 简介: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变更姓名应征求限制行为能力子女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发生争执的

  • 标签: 变更姓名 姓名应 子女意见
  •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 标签: 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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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案例逐年增多,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然而司法人员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研究甚少。存在着相当多的概念的混乱与分歧。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诸多定义。并简要分析了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异同:然后详细介绍了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民事行为能力分级分歧:最后从法律依据。实践运用及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民事行为能力三级评定进行了论证。

  • 标签: 精神障碍者 民事行为能力 评定 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