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简介:为平衡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应当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算定规则予以明确.在肯认物保顺位关系、忽略交叉顺位的前提下,以各保证人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担保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中较低者,分别作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进行内部分担比例计算时的基准,从而得出各担保人对债务所应分担的内部数额,再结合实际代偿额与内部应分担额之差得出最终的内部求偿数额.同一担保人具有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双重身份时,应承认该担保人内部所须承担之双重责任.因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或顺位利益而对其他担保人所造成的不利益,应通过减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去除.
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