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语中的姓名包括教名(theChristianname/thefirstname)和姓(thefamilyname)两部分,教名写在姓前面。不少英文的教名有简称(familiarabbreviation),互相称呼时常用,如称Robert为Bob,Samuel为Sam,Anthony为Tony.而兄弟姐妹之间、爱人之间、或父母叫子女时常用呢称(diminutivform)如称David为Dave,Elizabeth为Libby,Michael为Mike。姓写在教名后面,表明家族(而且总是取父亲家族的姓)。因为英国早期工业是以小作坊为主的,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smith(工匠),像goldsmi
简介:崎松的《聂耳笔名浅谈》(以下简称为《浅谈》一文,对聂耳一生中使用过的名字和笔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作者引用一些当事者写的材料,并阐述了自己的论点、但是某些地方与事实有出入,在释义上也有不尽妥当之处。现根据《聂耳全集》等有关材料,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意见和看法,以求教于该文的作者和各位先辈与读者。一、《浅谈》中两次都将聂耳原名的字,写为是“子玉”,可能这并不是作者的笔误或者是排印中的错误。聂耳原名的字应该是“子义”,其兄聂子明、聂叙伦1955年在《人民音乐》10月号(当时聂耳的母亲尚健在)上发表的文章《回忆我们的四弟聂耳》中即说:“聂耳是我们最小的弟弟,他原名“守信”,字“子义(紫艺)”。近年来出版的
简介: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讲属于人格权,它经历了从身份权向人格权的演化,所处领域也从传统的公法范畴移位到私法范畴。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离开民族聚居地,融入到各地的城市生活中,与之相伴随的是部分"被认为具有独特"姓名的群众因其姓名而遭遇到了或多或少、林林总总的现实问题,为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有时甚至影响深远。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以特定少数民族为例(文中主要涉及蒙古族、维吾尔族)思考分析少数民族姓名权保护之紧迫性、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姓名权的法律保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