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从公共福利的狭隘角度出发,仍然包括了征用范围内的部分土地。通过对土地征收的分析,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实现“地理共享”的目的,这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要前提。从公共福利本身的发展出发,包括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并不一定违反公共福利的内容,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相比,公众对开发过程的兴趣强烈程度很小,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防止开发中的征用风险,需要事先规划、审批、民主参与、司法审查等外部监督,并在公共产品周围,政府在开发中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提供物质基础,并建立议价采购。”[1]
简介:摘要: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比如强制性征收等,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城市的文明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影响。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提升,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性政策。但是在实际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时候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相关的征收制度不完善、补偿机制比较陈旧等,严重影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高效落实,只有根据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进行仔细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综合利益的提升,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分析。
简介:评估政府对乡镇卫生院投入水平的方法通常是以对“核定的收支差额”是否足额安排为标准。其政策基础是财政部等五部委2009年印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中提出的“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核算方式是把核定的医疗收入和政府安排的公共卫生经费作为“经常性收入”,把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作为“经常性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政府应该“足额安排”的对象。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打包法”。其特点是把核定的医疗收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政府投入打在一个包里,外面贴上“足额安排”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