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省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中,推行了“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依核定增值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应交增值税帐户仍按照规范化的核算要求反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则要比较规范化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售收入×核定增值率×适用税率),比较结果数据较大者作为当期应交增值税。考虑到部分企业月度之间进、销的不平衡状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办法又规定,企业应于年终以后办理增值税清算,清算依据上述原则进行。但在实际运用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案件简介:2002年4月,某地税基层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从事天麻菌种生产销售的杨某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杨某自1995年开始天麻菌种生产、销售,1998年底开始扩大经营规模,但一直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也未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分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核定杨某1999年元月至2001年底应缴个人所得税8250元,并送达了《应纳税款核定书》。杨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纳税通知书》后仍拒不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当事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但以“三年一次征收,不缴就罚款,显失公正”为由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遂责成审判监督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2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维持税务机关的征税和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
简介:繁忙的1996年过去了,参加开辟市场企业征收工作的长春市地税局定城分局决策者和站在征管一线的市场科6名同志,谈起一年来的紧张工作,颇有那么点“创业艰难百战多”的自豪感。这里,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宽城分局市场企业征收的三部曲。──清查税源宽城分局市场科是1996年初为配合专业市场规范化管理而成立的。全科共有6名同志,分管7个市场大致200户企业。困难,局长和市场科的同志都清楚,难到什么程度,一言以蔽之,市场业户没一个知道地税局的。甚至市场科已下户三四天后,还有业户在相互打听着,是不是收“地皮税”的,谁知道哪出了个叫这名的税!科长朱永海是转业干部,税务登记用上了军事术语,先试着通知周户业户来分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