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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规定中止和中断玉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仅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并没有考虑到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情事变更,即没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在民诉法中...

  • 标签: 申请执行 民诉法 法定期限 延期履行义务 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
  • 简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二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

  •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诉讼法基本原则可诉性
  • 简介: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 标签: 行政执行 诉讼 行政机关 法院 执行职能 裁定
  • 简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历史担当、腐败资产外流的现实注定了没收裁定的涉外品质。在日趋复杂化、精密化的国际法律合作中,裁定与执行标的的不同身处意味着没收裁定在域外可能遭受冷遇。国际条约为没收裁定的域外执行奠定了法律框架,但其模糊和原则迫使国际法律合作必须转向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安排。我国法律体制的正当整体不足,相关支撑制度缺失的现实在削弱司法体制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国参与资产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司法合作能力。只有引入普适的司法理念,将其内化为制度构建,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没收裁定域外执行率的最大化。

  • 标签: 没收裁定 执行 机遇 挑战 进路
  • 简介:本文主要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相关国际条约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 标签: 外国判决 承认与执行 司法协助 国际条约
  • 简介: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会出现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或完善体育仲裁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承认包括奥运会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为可仲裁事项;撤回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以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 标签: 奥运会 仲裁裁决 承认 执行
  • 简介:某市人民政府拟对一处城区进行改造,徐某等人因为对政府补偿金额不满意而拒不搬迁。2003年12月30日,该市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公安局对徐某居住的房子实施强制拆迁。2004年2月20日上午,在市建设局、公安局等执法人员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徐家父子三人不让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并以砖头、玻璃、碗、瓦片、日光灯管等物砸和用尿、

  • 标签: 执行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合法性 行政裁决 市人民政府 强制拆迁
  • 简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各种情形及其程序作了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不应止步于事件类型的简单列举,而应对其内在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包括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人需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在执行过程的相关行为而认定其需承担责任。在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以实现执行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兼顾。

  • 标签: 执行当事人 变更 追加 执行力主观范围 救济程序
  • 简介:结合《关于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工具的临时报告》和《关于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工具的最终报告》,以及若干外国司法实践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案例,探讨国际公共政策的含义和公共政策的审查范围,并重点对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上的公共政策和程序上的公共政策进行介绍,以使我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合理运用“公共政策”这一抗辩事由,在充分尊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终局的同时有效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 标签: 公共政策 国际公共政策 实体上的公共政策 程序上的公共政策
  • 简介: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一府两院”必须执行文/崔厚元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文书,“一府两院”有义务予以遵从和履行.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大都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形成了一套严格有序的办理程序,实际上与决议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 标签: 一府两院审议 审议意见 必须执行
  • 简介:监所事件频发,社会舆论将矛头直指监所监督,实现监所监督的首要前提是主体的确定及相互关系的协调。依据我国权力结构,监督主体有人大、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可以与监所抗衡的权力主体,本应发挥监督作用,遏制、减少监所事件的发生,但实际效果却不然。在现有权力框架内,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发挥三者在监所监督中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三个监督主体分析,明确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试图构建良性的监所监督主体体系,以保障被监管人员在失去自由时不至于丧失人权。

  • 标签: 监所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 简介:<正>目前,经济纠纷案审结后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最近,我们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属三个城区法院作了调查。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六年三月份,他们共审结了经济纠纷案三百六十五件,要执行的一百四十一件,已执行的八十五件,未执行完毕即执行有困难的有五十六件,占要执行案件的百分之四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债务人没有或者缺乏偿还能力。

  • 标签: 经济纠纷案 执行难 债务人 偿还能力 执行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
  • 简介: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诉讼期间 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
  • 简介: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申请执行人利益在司法环境保护最后一道程序,但目前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法院错误或不合理的裁定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财产等权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有义务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法院违法、错误裁定,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有助于解决现实中执行难的问题。

  • 标签: 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裁定 检察院抗诉权
  • 简介: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

  • 标签: 探视权 权利 案件执行 民法理论 亲权 身份权
  • 简介:认真学习《监狱法》坚决执行《监狱法》梁德超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监狱人民警察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已于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是建国45年来,我国颁布和实施的第一...

  • 标签: 《监狱法》 监狱人民警察 劳动改造罪犯 监狱法典 监狱警察 执行刑罚
  • 简介: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拟对执行赔偿法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一些探讨,供执法参考,并引起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一、关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问题《国家赔...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 先行处理 赔偿委员会 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
  • 简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由于人们没有完全认识到它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的制度属性,同时缺少应有的监督,运行中出现了指定地点混乱、变相羁押、监督失灵和救济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了目前规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从改进事前监督、完善必要审查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对错误执行的救济和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系统的执行监督机制,使其能够规范有效运行,从而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

  • 标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必要性审查 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