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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 质疑 撤销 救济
  •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 标签: 瑕疵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撤销事由 仲裁法修法
  • 简介:内容提要: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识以及法律训练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为规范撤销程序,一方面,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应特别注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注意保障裁决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应不断改进仲裁观,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权。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 简介:美国《联邦仲裁法案》授权地区法院仅可以依据某些具体规定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这些情形指仲裁员有偏袒、贿赂或欺诈情形,或程序缺乏基本的公正性。

  • 标签: 仲裁裁决 法院 仲裁员 仲裁法 撤销 贿赂
  • 简介: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 标签: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 南海仲裁案 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 远海群岛
  • 简介:我国立法未确立“明显不公”为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更未规定“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和对作出明显不公仲裁员的追责制度。然而,通过查阅到的我国诸多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可以发现,“明显不公”这一词汇被司法实践广泛使用,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可供遵守和参照,我国审判人员在对仲裁裁决“明显不公”的判定过程中乱象丛生:或裁判结果相同,审查范围不同,或申请理由相同,裁判结果不同,或裁判结果相同,判定依据不同,亦或是审查重点相同,依据位阶不同。这极大阻挠了法院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了破解困局,理顺“明显不公”的司法判定,笔者深入研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运行现状,拟在合理确定“明显不公”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理性人”规则、仲裁员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则和仲裁员追责规则引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期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明显不公”判定体系。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判定 立法规定 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 审查范围
  • 简介:您好!我单位员工赵某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到期,今年十一放假时,赵某于10月18日才回公司上班,超过假期10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我公司“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20%罚款”的规定,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我们对赵某正式作出除名和罚款决定。赵某不服,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问仲裁委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 标签: 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除名 罚款 上班 同意
  •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从理论界和各国实践来看,以地域标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已经成为主流。而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中都以仲裁机构为标准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但同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主要采取地域标准。因此,无论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问题和争论。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试图解决国籍认定上的困境。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国籍 纽约公约 非内国裁决
  • 简介:无论是国际仲裁裁决还是区际仲裁裁决,受裁决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都不愿意自动履行该裁决。在此情形下,其主张或利益获得裁决支持的另一方则不可能就此罢休,让裁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必然会通过某种方法使该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其中最有效的无疑是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 标签: 仲裁裁决 区际 裁决书 国际仲裁 略论 当事人
  • 简介:仲裁具有民间性、管辖权的非强制性、自愿性、公正性、与审判的脱钩性和执行裁决的强制性等特点。人事争议裁决仲裁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人事争议裁决机构是非民间性的,人事争议裁决实行强制性的管辖权,人事争议裁决单方申请就能受理,人事争议裁决仲裁员由其仲裁委员会指定,人事争议裁决处理程序与仲裁不同。因而,人事争议裁决不应称为“人事争议仲裁

  • 标签: 仲裁 人事争议裁决 民间性 管辖权 申请 仲裁员
  • 简介:文章针对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国内民商事仲裁问题,重点分析我国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不同规定,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就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对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完善和立法上的调整有所进言。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救济 撤消裁决 不予执行
  • 简介:基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不可避免地在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出现错误。对于可能出现错误的裁决,因仲裁机构的特点,它本身没有纠正错误的机制和程序。但若对错误的裁决没有纠正的途径和程序,这对权利的制约、仲裁的生命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维护等都是不利的。因此,国际上无一例外都有通过法院一定程序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决进行司法救济的制度和程序。它包括对错误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以下简称不予执行程序)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以下简称撤销程序)。

  • 标签: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 仲裁机构 纠正错误
  • 简介: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快捷方便、费用低廉等诸多优点的争议解决方式日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国际商业环境,大都通过立法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越南也不例外。例如,越南在1996年11月

  • 标签: 越南 法院 仲裁裁决 外国 执行程序 管辖权
  • 简介:(2)仲裁裁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第6条规定的法院撤销,凡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如果说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或执行裁决是胜诉方的

  • 标签: 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裁决 效力阻却 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
  • 简介: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依照仲裁程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制作的文书。仲裁裁决书的作出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终结。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的最终书面结果,是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依据。它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合法权益 写作 社会经济秩序 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
  • 简介:仲裁庭越权裁决,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体育仲裁的越权裁决不仅包含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申辩内容三个方面,还包含超越规则授权的情形。体育仲裁中上诉仲裁和特别仲裁占有较大比例,这两类仲裁与传统的商事仲裁存在重大差别,在这两类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超越规则授权的情形值得特别关注。裁决书对细微事实认定不明确、裁定赔偿的数额与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存在略微差异等,不构成越权裁决。中国将来建立体育仲裁机制后,可以效仿国际体育仲裁仲裁的重新审查权力,赋予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于法院的完全审查权力。

  • 标签: 越权裁决 全面审查 体育仲裁 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