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我国采用或者介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著作中,通常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其乃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这基本上也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理解,没有问题,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教授在一本刑法入门书中写道:"只需要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可罚性的首要条件,即已足够。"不过,之所以在我国产生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以及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会出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乃至和罪责之间关系的变化,和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有紧密关系。为了理解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并把握相应争论的背景,有必要梳理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只有把握住了历史,才可认知现在。仅当如此,我们对构成要件论的理解才能达到一定的深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复杂多变,利益的错综复杂,雇佣关系已经发展至刑事犯罪领域,权力的角逐,利益的驱使,雇佣犯罪已经是刑事犯罪中不容小觑的特殊形态。而在雇佣犯罪中,“雇凶杀人”又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当前我国刑法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雇佣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处理雇佣犯罪,并且有部分学者甚至将雇佣犯罪等同于教唆犯罪。但是面对表现方式日趋复杂的“雇凶杀人”案件,简单的归纳和定性往往是不全面的,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刑法的公平、公正。因此,此类案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定论。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参照以前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中并未严格区分雇主与受雇人的责任大小,而是将雇主与受雇人的刑事责任等同对待,这样做容易违背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首先对“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和受雇者得的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判断,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教育模式应运而生,借助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和便利性等优势,更好的实现了教育资源的拓展和共享,丰富了教学的内容和学习素材。在刑法学教学活动中,互联网+的教学优势可以为学生们拓展更加宽广的知识层面,同时也为学生们的展示了更多的学习素材,让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热点事件有所了解,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让学生们对不同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法教学的效率和质量。然而,在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不足和问题阻碍了刑法学教学。基于此,本文针对互联网+下的刑法学教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分析介绍了互联网+和刑法学教学相关概念、特点,以及互联网+对刑法学教学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下的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讨论背景,提出了完善互联网+下的刑法学教学路径和方法。以此来加强互联网+和刑法学教学的联系性和紧密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