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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办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怎样搞活?湖北省松滋县律师事务所从加大改革力度,在自主上下功夫,在自律上做文章,建立充满生机与和力的运行机制中找到了答案。该所律师以敬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创第一流效益,使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一、更新执业观念,以明确方向为基本点,启发改革原动力司法部提出律师工作在观念上“四个突破”的基本思路后,松滋县律师事务所闻风而动,酝酿改革方案。当时,所内反映强烈,出现“青年律师想离队,中年律师无所谓,老年律师掉眼泪”的状况。青年律师阅历浅、关系少,认为制度一改,与己不利。年轻是本钱,可以“跳槽”。中年律师在前几年踩出了路子,有了一定的声誉和市场,无论体制变与不变,任凭风浪起,稳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运行机制 改革主题 律师们 律师业 法律顾问
  • 简介:<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标签: 道路运输 管理办法 搬运装卸 交通行政 交通管理局 二十五条
  • 简介:机动车致人损害事故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常见问题之一,几乎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原理。从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来看,原则上由机动车的作业人予以赔偿,但存在着诸多例外。就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来看,区分机动车之间的损害与机动车致行人损害分别适用于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多数国家立法上的通例,也符合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过失责任仅仅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过失,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不存在保险人有无过失的问题,但不能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机动车 无过失责任 与有过失 责任保险
  • 简介:<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经市市政局提出,市政府批准免(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市进入本市的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 标签: 车辆通行费 征收管理 市人民政府 道路建设 经营活动 机动车辆
  • 简介:在金秋十月,在举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的前夕,来自全国各地的司法行政领导、律师协会干部和律师及境外有识之士共聚一堂,就律师业的“专业定位与专业品牌”进行深入探讨,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在此,我谨代表司法部,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

  • 标签: 律师协会 段正坤 司法行政 律师业 司法部 代表
  • 简介:道路交通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综合形象,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玉田县人大常委会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安全有序道路交通环境为出发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代表视察、专项监督、工作审议、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设。

  • 标签: 道路交通环境 人大常委会 安全建设 人民群众 玉田县 河北省
  • 简介: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道路通行权 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 机动车 礼让义务
  • 简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保持定力,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 总书记 习近平 精神 道路
  • 简介:《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二者不一致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交警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处罚中,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功用,而执法交警的陈述如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交警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 标签: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处罚法》 当场处罚 交通警察 法律适用 交通违法
  • 简介:<正>目次: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事实概要(二)争点(三)裁判要旨二、对当场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讨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相关的学理讨论(三)本案中法官的推理(四)小结三、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二)相关学说和判例的整理(三)本案中法官的推理

  • 标签: 当场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优势证据标准 特别法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