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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来促成行政区域合作和行政事务的处理。行政协议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借鉴国外的解决经验,我国可以构建有效的解决机制,即通过双方和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诉讼三个途径。

  • 标签: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仲裁 行政诉讼
  • 简介:政府需要制定应对大规模恐怖袭击的损失补偿机制。由于商业保险市场无力承担大规模恐怖袭击风险,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可通过公共财政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恐怖袭击风险进行支持,并建立起商业保险公司、恐怖风险再保险公司和公共财政多层次的共同分担赔付责任的保险体制。

  • 标签: 恐怖主义 保险 恐怖风险保险
  • 简介:中国仲裁有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三种形式,以司法监督为重心。本文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有关法院监督仲裁的范围,分析了中国法律界关于中国仲裁监督机制的不同观点以及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对于中国仲裁监督机制的改进,本文并不侧重于构建各种具体规则,而主张确立支持仲裁的观念、在仲裁的司法监督上强调严肃执法、确立仲裁员道德规范及审慎确定司法监督的范围。

  • 标签: 中国 仲裁监督机制 法院干预 仲裁员 司法监督
  • 简介:论公司股权的约束激励机制□刘良军关升英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这一规定表明,建立和完善股权约束激励机制是推行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方面之一。(一)公司股权的约束激励机制是公司具有高...

  • 标签: 公司股权 约束激励机制 股权约束 国有股 要素投入 监督者
  • 简介:老年人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总称。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犯罪率低,犯罪年龄集中,文化程度低,男性居多,犯罪地域相对集中,累犯、前科少,共同犯罪较多,犯罪客体比较集中,诉前羁押率低,判处刑罚较轻。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周全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需要,是适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也是契合刑法谦抑性、人道性以及刑罚经济性、刑罚目的的需要.并且,中国立法史上历来存在“矜老”传统,而国外相关立法也值得借鉴。建议在实体法上,规定封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限制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慎捕慎诉,规定讯问审判时亲属在场权,完善指定辩护权,对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

  • 标签: 老年人犯罪 刑罚 从宽 特别保障
  • 简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法及其适用目的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成为影响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与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是一个与公民权利无涉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旨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而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 标签: 纠纷解决机制 法观念 社会治理
  • 简介:东亚金融货币合作的三大基本元素分别是流动性支持、区域监测监控以及汇率协调。流动性支持是互助救援机制的概括表现。目前有货币互换机制和亚洲债券基金两类形式。区域监测监控存在于东亚金融货币合作的各个阶段。目前已形成的机制有马尼拉框架组、东盟监督机制以及东盟+3监督机制。三大基本元素中较高层次的当属汇率协调。东亚汇率协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东亚各国需认清形势,将汇率协调的目标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在推进短期目标实现的同时逐步过渡到长期目标的阶段性实施。

  • 标签: 流动性支持 区域监测监控 汇率协调
  • 简介:<正>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往来日益加强。中外进行经济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中外经济合作有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外经济界、法学界非常关切的问题。为此,中外法学界同行们曾经进行过探讨,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今年一月,在我国广州市召开的中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上,两国法学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今年七月,又在我国青岛市召开了中日经济法讨论会。中日两国的法学家、企业家们就中国经济立法,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进行了坦率的讨论,沟通了一些情况。这些讨论会对中外朋友之间互相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

  • 标签: 经济合作 合营企业 法律保障 涉外经济立法 中国经济立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 简介:可以说,有贸易就有争端,有争端就应有争端的解决途径。WTO根据CATT近50年的实践,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建立了其独立、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WF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形成的,但应该说在每个方面都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所发展,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特点是:

  • 标签: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 GATT 贸易 CATT 谅解
  • 简介:当下中国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解决,有行政机关解决和司法机关解决两种机制。梳理相关此两种机制的规范性法文件,剖析现行解决机制所内蕴的价值理性和制度缺陷,指出凭籍现行解决机制并无法通顺、公正地解决日益普遍化的中国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现象,现实亟待建构一套系统、科学、理性的行政机关权限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 标签: 行政机关间权限争议 行政机关解决机制 司法机关解决机制
  • 简介:如同其他行政权力一样,行政决策权如果缺乏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成为脱离社会的力量,造成国家、组织和公民的损失,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行政决策法治化应遵循决策学的主体限制原理、程序限定原理和行为控制原理。构建行政决策权的制约机制,就要建立政府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法律追究制度,规范和优化政府决策程序,以及完善政府决策监督体系,使各种制约因素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 标签: 行政决策权 制约 机制
  • 简介:对于残疾儿童这类最困难、最脆弱的残疾人群体,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全方位维护残疾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目前对残疾儿童监护养育模式主要有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公民收养三种模式。实践证明,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为残疾儿童提供理想的家庭生活,是养育残疾儿童的最佳方式。为了帮助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让其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并得到健康成长的环境,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残疾儿童还专门作了例外规定。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残疾儿童的渠道,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涉外收养法律法规为规范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提供了有效机制。无论是我国有关残疾儿童国内收养还是跨国收养的法律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与不足,亟待从实体与程序上予以完善。

  • 标签: 残疾儿童 国内收养 跨国收养 法律机制
  • 简介:一个社会的主流人性观是进行激励的逻辑起点。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西方人性理论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并从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出发分析了中国现阶段的人性特点,阐述了建立健全的、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的意义。

  • 标签: 激励机制 理论依据 人性分析
  • 简介:我国执行威慑机制不能高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良好执行环境的缺失、现行执行威慑机制内部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且外部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我国法院目前处在权有限、威不足的状态。理性分析,这同时又是我国长期把司法权等同于行政权,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习惯于迷信国家公权力,较少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受和充分尊重民意所造成的。现行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应把主要精力推进到配套机制的完善、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自我约束的私权利运行体系的建设上和实践中主要完善法律制裁保障、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和确立执行询问程序、个人破产制度、司法辅助执行员制度、财产发现制度。

  • 标签: 执行 威慑 机制 困惑 完善
  • 简介: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激进的、非制度的甚至带有暴力倾向的利益诉求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主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需认真分析利益诉求的现状、诉求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新型利益表达机制

  • 标签: 社会转型 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 公共意识
  • 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 标签: WTO DSM 私人诉权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简介:<正>一、对行政监察必要的共识我们认为,本文首先应该对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等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这是讨论和研究强化我国行政监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行政监察在学理上并没有通用一致的理解,只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政监察指的是对行政的监察。但是,各国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实施监察的各种监督机制。第一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督机制。例如以瑞典为代表遍行西方各国的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在内的

  • 标签: 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机制 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工作
  • 简介:全球范围内的网络信息政府治理模式可大致归纳为网络自由主义、网络现实主义、网络管制主义和网络威权主义四种类型。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宜采取介于宽、严截然不同两级间的“中间型”模式,一方面承认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强调政府之干预应恪守严格边界。为此,应从四个方面转变治理理念、创新网络信息政府治理的既有模式:从政府主导到网络企业与行业组织主导;从技术控制到德性善治;从直接强制、堵塞控制到间接威慑、合作疏导;从零散分治到综合协同。还需辅之构建与完善网络信息内容分级制度、实名制制度、行政正当程序制度与主体制度等“一揽子”具体支撑制度。

  • 标签: 网络信息 政府治理 网络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