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理学或称法哲学,既指称一种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作者对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整体理解可概括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书本的法理学是指以书本或电子形式出现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是指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是以立法、用法、执法、司法等载体存在的法理学,但两种不同存在形式的法理学内容上并没有截然区别,法理学出现在本本上,又体现在实践中,具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双重属性,法理只有真正应用于实践,才具有实质意义。为此,应当提倡一种"生活中的法理",从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我国法哲学研究风格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至少应当坚持三个学术原则:把法哲学的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从头至尾贯通"中国特色";在总结中外法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法学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现代科学方法论有机结合,突出"问题意识"和"范式意识",注重研究方法与法哲学理论问题的契合。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
简介:<正>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
简介:康有为是近代中国的著名改革家.不仅在政治上企图变法维新,而且在书法理论上也卓有成就.以一部洋洋洒洒约五万言的《广艺舟双揖》而闻名书坛。康氏以“变”的眼光综阅上下两千年的书法.提出“尊碑卑唐”、“抑帖”的观点,意在复兴碑学,刷新书坛风气。此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书界的轩然大波,令人惊怖其言,从而在书法艺术领域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我相信倒不是完全因为康氏的书法理论多么的惊世骇俗,而更重要的是康氏著作该书的目的以及其中隐藏的政治含义引起学者的震动和关注。因此,康氏书论著作背后隐藏了很多值得探究的历史课题。康氏在利用书学为其维新变法的理论开先例,康氏期望通过研究书法理论而从中悟出济世治国之大道。本文力图透过康氏谈碑论帖的艺术表象,探寻书法理论中的政治思想文化底蕴,从而寻找到康氏书法理论与变法理论的相关性。
简介: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简介:信托,系指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占有信托人的财产,而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关系.本文欲就信托的法理属性作一探讨.一、信托的产生信托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信托的法理属性联系密切,一般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英国早在封建时代,人们由于普通信仰宗教,而在去世后将土地捐献给教会,从而使君主丧失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以课税权,大大损害了君主的利益.于是在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上地赠送给教会者,须事先申请官府许可,否则予以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赠土地.但虔诚的教徒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想出一种“替教会管土地”的办法来摆脱法律的限制.它的办法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然后再把土地上的收益捐献给教会,使教会能得到与直接捐献土地同样的收益.这种作法是为逃避法令的限制,使教徒能达到多向教会作贡献的目的,后来推广开采用作摆脱长子继承制的限制,使长子以外的其他人